今晚報:為何立遺囑漸漸成了剛需

提起立遺囑的必要性,中華遺囑庫天津登記中心主任周立瑩講了這麼一件事。

今年春節後的一天,一位阿姨帶著一籃子水果上門,見到周立瑩就道謝:“多虧了我大姐在你們這兒立過遺囑,我的房子才保住了,家人也和好了。”原來,這位女士依據大姐的遺囑,繼承了大姐的房子,二哥卻不同意,要求依照法律也分一半,為此還要告到法院。

二哥的律師到中華遺囑庫天津登記中心一查,明確告訴委託人:你大姐的遺囑寫得很明確,三妹生前照顧大姐,過世後房產由三妹一個人繼承。這官司你就別打了,打也打不贏。

三妹不想一家人因為房產繼承問題產生矛盾而分裂,表示接受調解,並自願拿出20萬元補償二哥,算是了斷了此事。這個春節,一家人坐在一起吃了一頓團圓飯,而此前很長時間這一家人都沒在一起吃過一頓團圓飯了。因為家事糾紛,二哥和大姐、三妹已多年不見面,處於老死不相往來的狀態。沒想到經過房產繼承一事,家人又和好如初了。

三妹說:“我們一家人吃糠咽菜的時候其實很和睦,卻不曾想在富裕的年代卻鬧起了糾紛,竟然兄妹反目。20萬元買回一個家庭的團圓和幸福,我覺得值。”

不是每一個人都能像三妹一樣大度,尤其是在房價動輒幾百萬元的當下,一旦一套房子成為遺產,老死不相往來的親戚也可能跑來爭奪,這時候不必苛責人性經不起考驗,但需要找到抑制貪婪、捍衛權益的工具,而這時遺囑庫就起到這樣一個作用。

被親戚“惦記”的房子

遺產繼承,分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沒有立遺囑的情況下,法定繼承就比較複雜,分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第二順序繼承人等。第一順序繼承人有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順序繼承人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其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這就使得遺產的繼承人可能相當多,在一些離婚再婚的家庭,情況就更為複雜,一下子出現十多個甚至20多個繼承人的情況也並不稀奇。

而事實上,大部分市民家庭成員在3人及以下。大部分人到了晚年,或與老伴兒相互依靠,或與子女一起生活。房子最想給的,往往就是自己的老伴兒,或孝順自己的子女,也就是通常說的最親、對自己最好的人。他們從沒想過,如果沒有立遺囑會一下子出來那麼多的繼承人,而這時候,他們的房子就不一定能給到他生前想給的人手裡。

20多歲的小白(化名),是獨生子女,與父母同住。父母在一場車禍中喪生,處理完父母的後事,小白想把父親名下的房產過戶到自己的名下,這時候卻遇到了問題。由於父親去世時,奶奶還健在,因為父親沒有留遺囑,父親的一部分財產應由奶奶繼承。不久後,奶奶也去世了,這些應由奶奶繼承的財產又由小白父親的兄弟姐妹轉繼承,到最後,作為獨生子女的小白,只能繼承父母房產的八分之七,其餘八分之一則由其叔叔、姑姑等親戚繼承。

按理說,獨生子女是父母親的唯一後代,父母親的房產應當歸這個獨生子女繼承。但按照法律規定,繼承人還有祖父母等,如果沒有遺囑加以明確,處理起來則很是麻煩。廣東中山市的一位“90後”獨生子女,面臨和小白一樣的情況,其居住的房屋屬於父母親共名,不僅祖父母這邊的親戚要求繼承,外祖父母那邊的親戚也要求繼承,一下子有20多個繼承人,這一事件,曾刷爆了網絡。

明事理的親戚,會自動放棄繼承權利,畢竟自己僅僅是一個不遠不近的親屬,一年也見不上幾面,也沒對親屬的財產有什麼貢獻,不必給親戚的財產繼承帶去麻煩。但是,在高房價的當下,少不了有人會捨棄臉面而追逐金錢。一套300萬元的房子,不遠不近的親屬跑來要繼承,八分之一就是30多萬元,對一些人構成了巨大的誘惑。

一旦有了遺囑,白紙黑字地寫著,就能防止某個親屬惦記你的房產。從這個角度講,很多人覺得是時候立個遺囑了,它能保證遺產給到自己想給的人手裡。

遺囑·婚姻·財產

當下,一些婚姻關係變得越來越脆弱,年輕人閃婚閃離的情況越來越多,離婚率居高不下。

家住河西區的劉先生就遇到這樣的問題,兒子6年前結婚,現在也有了孩子。但是,由於種種原因,兒子和兒媳婦總鬧矛盾,數次吵鬧著要離婚。老伴兒在10多年前離世,劉先生自己一個人居住,房子在自己的名下。劉先生一直想,自己的父母和老伴兒都沒了,房子將來肯定由兒子繼承。

而兒子現在的家庭狀況讓劉大伯擔憂,他思忖:“我的房子將來由兒子繼承,又成了他們夫妻的共同財產。一旦他們真離了,我那兒媳婦豈不白白分得一半財產?”

考慮再三,劉先生來到遺囑庫立遺囑,而且在諮詢後,劉先生決定在自己的遺囑中加上“防兒媳條款”,約定自己的房子將來只由兒子一個人繼承,不算做他們夫妻的共同財產,這樣即使他們離婚,兒媳婦也分不走這套房子。據瞭解,在遺囑中設立“防兒媳防女婿”的比例相當高,已達到99.92%。

好在兒媳婦現在看不到劉先生的遺囑,而劉先生也可以根據兒子、兒媳婦的情感狀況再更改遺囑。“如果兒子兒媳婦以後不再吵鬧,家庭和睦,我會找個合適時機更改遺囑,刪除這條款。”劉大伯說。

當前,中華遺囑庫保存的遺囑,對立遺囑人的其他家庭成員是保密的,立遺囑的人有權利不讓兒子、兒媳婦看到,同時,他們自己也有權對家庭成員公開遺囑的內容。曾經有一對年輕夫妻看到父親立的遺囑中,約定了防兒媳條款,這位兒媳婦當場翻臉,與丈夫大吵一架,夫妻關係越來越差,最終走向了離婚。

也有立遺囑的老人很精明,把遺囑當成一種工具,對子女、兒媳婦、女婿形成一種“利誘”和“威懾”,“你們幾個子女誰對我盡孝,我就把遺產給誰;對我好的,我多給一些。如果你們家庭和睦,我就更改遺囑、不設防兒媳防女婿條款。”這樣一來,子女和兒媳、女婿就對父母盡孝,狀況不好的婚姻也可能因此轉變。

老年人再婚也是一個趨勢,再婚後,老人過世,房產如何分割,變得更加複雜多樣。有人認為,老年人再婚前簽訂婚前財產協議,就可以防止過世後自己的房子被對方或者對方的子女繼承,而實際上並不是這樣的。

中華遺囑庫管委會主任陳凱介紹,婚前財產協議約定的是離婚後的財產如何分配,而不是過世後遺產如何繼承。在遺產繼承方面,婚姻的一方不僅能繼承對方結婚後的財產,還能繼承對方結婚前的財產,哪怕再婚只有一天時間,再婚配偶也與對方子女享有同等的繼承權。

天津市民張先生就遇到了這樣的事。他40多歲,母親在10年前去世,父親一直由保姆照顧。半年前,父親決定與保姆結婚,張先生極力勸阻,他認為保姆可能衝著父親的房產和其他財產而來,要是將來離婚了,豈不分走父親一半的財產?

父親為了打消張先生的顧慮,決定去做婚前財產公證,擬定自己所有的財產都是婚前財產,和保姆離婚後,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張先生看到這裡,才答應父親和保姆結婚。

結果仍出人意料,父親與保姆結婚後,保姆性情大變,經常與父親爭吵。不到一個月時間,在一次爭吵後,父親突發心臟病去世。這時候,張先生理所當然地認為,保姆沒有獲得任何財產的權利。但是,保姆卻把他告上了法庭,要求繼承他父親的房產。

這時候張先生蒙了,他趕緊諮詢律師,結果得知,父親去世,他的財產按遺產處置,不是按離婚財產分割。這個剛上位一個月的繼母,和當了一輩子兒子的張先生的繼承權是一樣的,張先生為此特別難受,心理上也接受不了。這時候他才明白,婚前財產協議約定的是離婚時財產的分割,不是死亡後的遺產繼承問題,只有在既做了婚前財產協議,又立了遺囑的情況下,才能保證父親的財產不被分走,而這時已為時晚矣!

一個公共的社會問題

雖然選擇了通過遺囑形式明確遺產歸屬,但一些老人在立遺囑時卻面臨兩難選擇。如果直接確定了子女繼承房產,尚在人世的老伴兒的居住可能會受到影響,尤其是一些不孝的子女,以繼承權為由賣掉房產,剝奪了還在人世的那位父親(或母親)的居住權,使他(她)晚年生活顛沛流離。如果確定由老伴兒直接繼承,則又擔心她(他)再婚,房產將來由外人繼承。如此兩難的境地,讓一些老人非常頭疼。

中華遺囑庫管委會主任陳凱認為,當前解決這個矛盾非常困難。子女繼承房產後,可以出賣房產,買房人強制搬遷,是會得到法律支持的。在這種情況下,尚在人世的那位父(母)的居住權確實得不到保護。遺囑無法剝奪配偶的再婚權利,更無法對配偶繼承後的財產轉讓進行限制。從這個角度講,既想保障配偶的居住權,又想防止他(她)再婚,確實兩難。

法律人士認為,全國人大正在起草的《民法分則(草案)》中,對居住權和遺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有望解決這一難題。《民法分則(草案)》中規定,可以通過立遺囑設立居住權,把居住權和繼承權分離。這就意味著,房產在當事人過世後,可以由其指定的人居住,居住的人過世後,房產的歸屬仍由繼承人繼承。這樣,既方便了老年人對遺產權益的保護,也可以照顧配偶的生活。

為什麼立遺囑變得如此重要和迫切,而10年前、20年前幾乎沒有這種需求集中爆發的現象?有人指出,是高房價造成了遺產成為一筆巨大的財富,有繼承權的人都想來分一筆;也有人指出,很多人有多段婚史、家庭結構變得更加複雜,只有通過立遺囑的形式明確遺產歸屬,否則會帶來遺產的爭奪;還有人指出,現在不孝的子女不少,老年人不願意把財產留給不孝的子女,就通過立遺囑的方式把財產多分給更孝順的子女。

立遺囑成為老年人的普遍需求,在大城市老年人訂立遺囑需要排隊,這種情況表明,立遺囑已衝破了家事的範疇,正在成為一個公共的社會問題。遺囑有五種形式,除了遺囑庫的老年人自書遺囑外,還有公證遺囑、錄音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等,都具有法律效力。然而,當前一些渠道提供的遺囑訂立服務還不盡完善,急需政府相關部門、法律服務機構提高公共服務水平,滿足老年人的遺囑訂立需求。(李吉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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