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人區失聯小夥繳納罰款這件事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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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非常同意繳納罰款這一處理決定。先來回顧整個事件: 3月5日馮浩及其女友和另一名徒步愛好者同行正式開始穿越羌塘無人區,期間馮浩獨自離隊,44天后其隊友走出無人區發現馮浩失聯遂報警,直到5月5日搜救隊在烏蘭烏拉湖東50公里處遇到失聯50的馮浩。5月7日西藏安多縣林業局對三人作出每人5000元的行政處罰。這一行為早該做出警示,現將理由陳述如下:
  • 1.非法穿越國家自然保護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禁止任何人進入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域。第二十八條指出違反規定者將處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馮浩三人在核心區逗留時間較長,對保護區造成了較大的破壞,且除馮浩外的另外兩人已經是第二次非法穿越,林業局作出頂格處罰並不為過。
  • 2.無視自然生命,破壞生態環境。自然保護區分為核心區、緩衝區和實驗區,核心區有保存完好的天然的生態系統且分佈著許多珍稀瀕危動植物,羌塘無人區的植被非常脆弱,有很多西藏地區獨有的動植物,一旦破壞需要很長時間才能恢復。馮浩三人無視規定,無視自然生命,通過破壞公共資源來一逞其勇,著實該罰。
  • 3.浪費公共資源。此次救援行動林業局投入了很大的人力物力,亦是耗資不菲,但因為沒有相關法律規定,並未要求馮浩交納救援費用。這種浪費公共資源的行為決不能放縱。
  • 4.警示世人。近年來非法穿越無人區的事屢禁不止,若不加以警示,人人效仿,將會對國家自然保護區造成不可估量的影響,有些破壞甚至是不可逆的,作為成年人應該對自己的行為負責。處罰決定出來後,馮浩和女友極其不服,拒絕認錯,拒交罰款,可見他們並沒有意識到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影響,所以作出頂格處罰,也有一定的警示作用。

有錢要花有病要治


既然有相關的規定,無人區不能進入,罰款就是合理。成年人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既然違反了相關規定就應該接受相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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