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南平宣判一起惡勢力團伙犯罪案

福建南平宣判一起惡勢力團伙犯罪案

近日,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一起惡勢力團伙犯罪案件,被告人杜某龍、嚴某生、杜某生、吳某龍因犯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至三年三個月不等刑期,並處5萬至1.8萬元不等的罰金;被告人鄧某旺、陳某犯強迫交易罪,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一年兩個月,並處罰金9000元、7000元。

1、事情起因——為牟非法利益

福建南平宣判一起惡勢力團伙犯罪案

被告人杜某龍、嚴某生、杜某生、吳某龍、鄧某旺、陳某均系延平區大橫鎮湖尾村村民。2013年以來,南平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進駐湖尾村開發房地產,帶動配套企業入駐湖尾村。

被告人杜某龍、嚴某生等人覺得有利可圖,遂糾集眾人以阻攔運輸車輛阻撓施工,迫使企業接受服務,通過所謂的賠償請求,達到非法斂財目的,對該村周邊企業、投資環境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危害一方。

2、敲詐勒索——影響惡劣

福建南平宣判一起惡勢力團伙犯罪案

2013年6月至2018年1月間,以被告人杜某龍、嚴某生為糾集者,被告人杜某生、吳某龍、鄧某旺、陳某為成員的惡勢力團伙共實施一起敲詐勒索、一起強迫交易、一起阻撓施工的違法犯罪活動,在當地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當地社會秩序和經濟發展,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3、法院判決——各獲其罪

福建南平宣判一起惡勢力團伙犯罪案

延平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杜某龍、嚴某生、杜某生、吳某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脅迫的手段敲詐勒索他人財物20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杜某龍、嚴某生、杜某生、吳某龍、鄧某旺、陳某以威脅手段,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強迫交易罪。

被告人杜某龍、嚴某生組織、策劃、召集惡勢力團伙共同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或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杜某生、吳某龍、鄧某旺、陳某受被告人杜某龍、嚴某生的召集、指使參與惡勢力團伙的違法、犯罪活動,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

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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