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南平宣判一起恶势力团伙犯罪案

福建南平宣判一起恶势力团伙犯罪案

近日,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被告人杜某龙、严某生、杜某生、吴某龙因犯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三年三个月不等刑期,并处5万至1.8万元不等的罚金;被告人邓某旺、陈某犯强迫交易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7000元。

1、事情起因——为牟非法利益

福建南平宣判一起恶势力团伙犯罪案

被告人杜某龙、严某生、杜某生、吴某龙、邓某旺、陈某均系延平区大横镇湖尾村村民。2013年以来,南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驻湖尾村开发房地产,带动配套企业入驻湖尾村。

被告人杜某龙、严某生等人觉得有利可图,遂纠集众人以阻拦运输车辆阻挠施工,迫使企业接受服务,通过所谓的赔偿请求,达到非法敛财目的,对该村周边企业、投资环境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危害一方。

2、敲诈勒索——影响恶劣

福建南平宣判一起恶势力团伙犯罪案

2013年6月至2018年1月间,以被告人杜某龙、严某生为纠集者,被告人杜某生、吴某龙、邓某旺、陈某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共实施一起敲诈勒索、一起强迫交易、一起阻挠施工的违法犯罪活动,在当地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当地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3、法院判决——各获其罪

福建南平宣判一起恶势力团伙犯罪案

延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龙、严某生、杜某生、吴某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的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2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杜某龙、严某生、杜某生、吴某龙、邓某旺、陈某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

被告人杜某龙、严某生组织、策划、召集恶势力团伙共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杜某生、吴某龙、邓某旺、陈某受被告人杜某龙、严某生的召集、指使参与恶势力团伙的违法、犯罪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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