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案例選編(二) 強行搭乘車輛被拒,化身“攔路虎”被行政處罰

不遵守有關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規定,強行搭乘車輛被拒後,橫躺在公路上、無理取鬧,儼然一副“路霸”的姿態,嚴重擾亂交通秩序,最終,把自己“鬧”進了拘留所……

案件回顧

2017年12月11日17時許,違法行為人紀某酒後在紫陽縣東木鎮軍農村公路上強行搭車被拒絕,之後就橫躺在公路中間,阻擋過往車輛通行,其行為造成該路段多輛車輛無法通過,致使交通阻塞長達2個小時之久,後被民警依法強行帶離。

掃黑除惡案例選編(二) 強行搭乘車輛被拒,化身“攔路虎”被行政處罰

警方認為

紀某無視交通安全,橫躺公路阻擋車輛正常通行,破壞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造成長時間交通中斷,經現場人員勸解仍不離開,其情節較重,應當給予較重的處罰,紫陽縣公安局依法給予紀某行政拘留處罰。

掃黑除惡案例選編(二) 強行搭乘車輛被拒,化身“攔路虎”被行政處罰

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行為的認定及處罰

主體方面 本行為的主體是達到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為侵犯的直接客體是機動車、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駛秩序。

客觀方面 本行為在客觀上表現為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行為人一般是為了達到某種目的,意圖擴大影響而攔截機動車、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阻礙交通通行,少數人是為了尋釁滋事,無理取鬧而實施該行為。本行為在客觀上還表現為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

處罰標準 根據本條的規定,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審核:李茂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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