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編制有哪些分類,事業人員如何轉變身份成為公務員或參公人員?

T.P.D.


先簡要回答你,事業編制本身沒有類別,而是事業單位有類別,編制類別根據單位性質明確。事業單位分類有兩種模式,一種是根據職責分類,一種是根據經費分類。事業單位轉變身份成為公務員或者參公人員,也有兩種方式,一種是領導幹部調任,一種是參公公務員考試。具體情況,建議瞭解以下內容。

【1】事業編制按職責分類

事業單位正在進行改革,按照改革的部署,現在已經完成了事業單位的分類。現在的事業單位主要分為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和公益類事業單位,公益類事業單位又分為公益一類和公益二類。

【2】事業編制按經費分類

這是現在比較常見的模式,也是各地普遍採用的一種管理方式,即按照事業單位的經費來源渠道的不同,明確單位的性質,繼而明確編制的性質。現在主要分類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含參公事業單位)、差額撥款事業單位、自收自支事業單位。

【3】領導幹部調任轉身份

事業單位轉為公務員或參公人員,各地的管理方式不同。除了機構改革等特殊情況之外,一般事業編制轉為公務員或者參公人員,一般只能走領導幹部調任的途徑。即現在事業單位具有一定行政職務,對等調入行政單位任職,相應解決公務員身份。

【3】參加國省公考轉身份

國家公務員考試和各省公務員考試,一般在職的公務員不能再參加,但是對在編的事業編制人員,沒有明確的限制,一般情況下事業編制人員也可以參加公務員考試,考上之後相應就解決了公務員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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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事業編制分三種類型。

一、全額撥款事業編制

顧名思義,工資待遇所需經費由國家全部撥給,執行事業單位管理條例的編制人員。

全額事業編制主要存在兩類事業單位:

一是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提供科教文衛等全公益服務,如科技館、中小學、圖書館、博物館、鄉鎮衛生院等,公益一類事業單位除少數根據職能需要要撤併整合外,其他的在機構改革中都將保持現狀;

二是參公事業單位,這類事業單位具有行政執法職能,只是因為行政編制有限無法置換公務員,各地折中把該類事業單位審批分參公管理,即參照公務員管理,享受和公務員一樣的待遇和晉升機制,如醫保局、糧食局、農機局、各類執法隊伍等都是參公單位。行政類事業單位在本輪機構改革中已取消,歸併到行政機構,或剝離行政職能改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執法類參公事業單位在中央出臺改革政策前,暫時保持現狀不變。

同是國家全額供養,參公事業單位人員比普通公益一類事業人員要多兩塊收入,一是車補,二是年終績效略差高,其他工資待遇與公益一類基本一致。換而言之,全額撥款事業編制人員在工資待遇上其實與公務員差距不大。

二、差額撥款事業編制

指國家定額承擔部分工資待遇,不足經費由單位自營收入或收費留成䃼足,同樣執行事業單位管理條例的編制人員。差額撥款事業編制主要集中在公益二類事業單位,這類事業單位除提供公益服務職能外,還具有一定的經營、收費職能。分類改革,這類事業單位大致有三個改革方向:

1、改公益一類。部分主要承擔公益服務職能的,收益較差不足以承擔單位運轉的,剝離收費或經營職能改為公益一類。

2、保持現狀。部分效益尚可,可以維持正常運轉,主要提供公益服務的,保持現狀不變。

3、改企。部分效益較好,主要職能是收費或經營的,剝離公益職能全部轉企。

三、自收自支事業編制

人員經費財政不撥款,全部由單位自籌負責。這類單位主要集中在公益三類和生產經營類事業單位,名義上掛著事業單位牌號,實際上全部是企業化運作,人員工資待遇與單位效益掛鉤,自負盈虧,自我循環,與企業無異。類似單位在工程建設、技術開發、經濟鑑證、出版印刷、文藝劇團等領域比較常見,如設計院、公證處、出版社、招待所等,都是此類事業單位,按照分類改革要求,2020年底前,該類事業單位將全部轉企,剝離體制。

四、事業編制能否轉公務員?

答案是肯定的。

公務員法明確規定,事業編制人員可以通過調任的方式,調到行政機關擔任副科級以上領導職務,置換為公務員。調任分兩種情況,一是處級以上領導調任,這種相對容易,大多數屬於組織使用幹部需要,只要組織研究討論公示後,即可實現身份轉換;另外一種是科級以上處級以下幹部調任,這種屬於典型的逆向調動,難度較大。

調任條件一般要求具備三點:

1、必須有接收單位;

2、接收單位要有空編;

3、在事業單位取得副科。

同時,對年齡和學歷也有規定:

1、學歷要求。按照規定,調入市級以上機關任職的,一般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調入縣(市、區)級以下機關任職的,一般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2、年齡要求。調任縣(市、區)領導班子成員職務的,一般不超過50週歲;調任其他處級職務的,一般不超過45週歲;調任市級機關科級領導職務的,一般不超過40週歲;調任縣(市、區)級以下機關科級領導職務的,一般不超過45週歲。

3、專業技術人員調任。專技人員調入市級以上機關擔任處級領導職務,擬調任人員應當聘任副高職稱2年以上,或具有正高職稱。調入市級機關擔任科級領導職務的,擬調任人員應當聘任副高職稱1年以上,或具有正高職稱;調入縣(市、區)以下機關擔任科級領導職務的,擬調任人員應當具有中級職稱2年以上,或者具有副高職。

4、管理崗位人員調任。在事業單位取得副科級及以上職務,試用期轉正後,可同等調任機關擔任相應的領導職務。

除此之外,還有一個重要條件,就是要有領導幫你,否則具備條件也是白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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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業編制按照經費來源,現可分為四種類型。

(一)財政全額撥款事業編制。

1、多為公益性、服務性、非盈利性事業單位。

經費及人員工資、福利待遇財政全額供養,執行標準的國家事業單位工資福利制度及社會保險規定,幾與公務員無差別;編制管理相當嚴格。

這種類型的事業單位,在事業單位改革中,多數轉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

2、需要指出的是,這個類型中的一個特殊群體,具有行政職能、行政執法職能的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

具有行政職能的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在事業單位改革中,將不再保留,或轉為行政機關,或將職能劃轉行政機關。

具有行政執法職能的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在事業單位改革中,將分部門、分系統分頭執法,整合為綜合執法。



(二)財政差額撥款(定額)事業編制。

多為有生產經營性收入,但不足以經費及人員工資、福利待遇開支的公益性單位。

經費及人員工資、福利待遇財政予以差額(定額)補助,同樣執行標準的國家事業單位工資福利制度及社會保險規定;但視生產經營、經費狀況不同,工資、福利待遇有的單位可能高於國家規定,但有的單位時有不達標準、不足額髮放、拖欠情況發生;編制管理相對嚴格。

這種類型的事業單位,在事業單位改革中,以生產經營為主業的單位將轉製為企業。

(三)自收自支及企業化管理事業編制。

多為生產經營性的事業單位。自負盈虧,經費及人員工資、福利待遇沒有財政支持,特別是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意既與企業沒有太大的區別,可執行國家事業單位工資福利制度,或實行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機制及工資福利制度,擁有較為寬泛的工資福利自主權,但必須按規定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因生產經營狀況不同,少數單位工資、福利待遇和退休金可能優於前二種類型;但大多數的單位工資、福利待遇和退休金不如前二種優越;編制管理相對寬鬆。

這二種類型的事業單位,在事業單位改革中,將全部退出事業單位管理序列,成建制的轉為企業。

二、事業單位改革完成後,根據職責任務、服務對象和資源配置方式等情況,將事業編制分為二類。

(一)公益一類事業編制,承擔義務教育、基礎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衛生及基層的基本衛生服務等基本公益服務,不能或不宜由市場配置資源的,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

這一類事業單位,非盈利性,財政全額撥款,幾與公務員無差別,穩定性好。

(二)公益二類事業編制,承擔高等教育、非盈利醫療等公益服務,可部分由市場配置資源的,為公益二類事業單位。

這一類事業單位,工資和福利來源自身營收和財政補助二部分構成,分化明顯。

三、事業編制工作人員可以轉變身份成為國家公務員,也可以轉為參公人員,但有一定條件限制,途徑比較狹窄,人員數量較少。

(參公人員就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

(一)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中的副科級以上領導幹部,可以調任國家公務員部門任職,當然也可以任職參公單位,政策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為有利於領導幹部交流、輪崗,領導幹部可以在企事業單位、國家公務員部門之間調動任職。

大家從公開報道中可以看到,中央廣播電視總檯、人民日報社、新華通訊社等事業單位領導調往國家公務員部門任職,或從國家公務員部門調來任職。


(二)事業編制普通工作人員,通過提任副科級以上領導職務,依上述途徑轉為國家公務員。

(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通過國家政權機關選舉當選領導人成為國家公務員。

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國家各級政權機關領導人選舉,當選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領導人,轉為國家公務員。

(四)事業編制工作人員,參加國家及地方公務員招考,成績優秀,錄用為國家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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