梨树人民检察院 对崔某某故意伤害案依法抗诉成功

梨树人民检察院 对崔某某故意伤害案依法抗诉成功

梨树人民检察院 对崔某某故意伤害案依法抗诉成功

近日,我院依法对崔某某故意伤害案成功抗诉。2017年12月4日8时许,被告人崔某某在准备参加梨树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鹿某诉其故意伤害罪一案时,在梨树县人民法院的西门与前来开庭的鹿某、鹿某妻子胡某某相遇,被告人崔某某趁其不备,用随身携带的锤子多次击打胡某某、鹿某的头部、面部,致两被害人头部、面部受伤,经鉴定胡某某头部损伤之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面部损伤之程度评定为轻微伤,鹿某面部损伤之程度评定为轻微伤。经鉴定,被告人崔某某作案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后,被告人崔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梨树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后,于2017年12月27日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二年。我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崔某某犯罪情节恶劣,量刑畸轻,遂向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四平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此案后被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梨树县人民法院经重审判处被告人崔某某二年八个月,现判决已发生效力。此案的抗诉成功,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体现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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