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桐梓縣人民法院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王某軍、王某等11人犯聚眾鬥毆罪一案,並對該案進行了公開宣判。
案 件 事 實
2018年1月至2018年7月期間,被告人王某軍邀約王某等人先後在桐梓縣榮德山公園、人民路、文筆路等地多次持械實施聚眾鬥毆,為非作惡,擾亂桐梓縣城內的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審理結果
被告人王某軍、王某等11人邀約或者積極參與聚眾鬥毆,其行為均已構成聚眾鬥毆罪。
結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和量刑情節,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王某軍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王某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其餘9名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八個月至一年不等的刑罰。
(來源 桐梓法院)
閱讀更多 婁山關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