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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研討】
團體標準第三方評估機制的法律功能研究
陳瀟愷
(中國計量大學)
摘要
團體標準第三方評估機制的法律功能主要是對政府、團體組織以及消費者產生積極作用,與此同時需要注意是第三方評估機制在立法上尚未得到重視以及責任制度的缺位,因此本文從設立合理注意義務、建立合理的評價因素指標清單以及明確團體標準信息公開範圍等3個視角提出合理建議,以期能優化第三方評估機制法律功能的實現。
關鍵詞:團體標準,第三方評估機制,團體組織,法律功能
陳瀟愷,碩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為經濟法學。
文章框架
1 引言
2 團體標準第三方評估機制的法律功能
2.1 代替履行政府的部分監督職能
2.2 增強團體組織的自律性
2.3 為消費者提供參考依據
3 團體標準第三方評估機制法律功能實現的現有障礙
3.1 未得到團體標準相關立法的重視
3.2 責任制度的缺位
4 完善團體標準第三方評估法律功能的合理建議
4.1 設立評估人員的合理注意義務
4.2 建立合理的評估因素清單
4.3 明確團體標準信息公開的範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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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中國標準化》2019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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