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鐵兩級法院通報“民告官”案件審理情況,81件“官方”敗訴

5月8日,南寧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簡稱寧鐵中院)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南寧鐵路運輸兩級法院(簡稱寧鐵兩級法院)開展跨區劃集中管轄行政案件(俗稱“民告官”案件)改革試點一年的案件審理情況。

通報顯示,自2018年5月1日起,寧鐵兩級法院開始集中審理南寧市、柳州市部分“民告官”案件,截至2019年5月1日,寧鐵兩級法院共受理“民告官”案件898件,審結627件。在已結案件中,行政機關敗訴81件,行政機關敗訴率為12.92%。在“民告官”案件中,“告官不見官”一直為百姓所詬病。通報還顯示,在行政案件庭審中,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57人次,涉及案件70件,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率達16%。

宁铁两级法院通报“民告官”案件审理情况,81件“官方”败诉

會議現場。

從案件涉及領域來看,受理的“民告官”案件中以自治區政府、區直單位為被告的為172件,佔近兩成;以市級政府、市直單位為被告為726件,佔比81%。訴訟範圍涵蓋勞動和社會保障、土地房屋徵收拆遷、不動產登記、金融秩序整頓、行政許可和處罰、治安管理、政府信息公開、城市規劃、環境保護等社會各領域。

今年“民告官”案件增幅明顯,截至目前寧鐵兩級法院已受理“民告官”案件396件。當天,寧鐵中院還發布“民告官”10大典型案件,南國早報客戶端記者節選了幾個,來看看這些案例能給你哪些啟發。

案例一:

消費者“討”知情權獎勵權 南寧市政府敗訴

案情:

2017年9月,陳某購買南寧某食品公司生產的“黑芝麻辣木粉湯圓”,該湯圓外包裝上特別強調辣木粉價值,但沒有標註添加量,陳某認為存在涉嫌違反預包裝食品標籤的相關規定。陳某遂向南寧高新區管委會食藥部門舉報,請求給予獎勵。

南寧高新區管委會接到舉報,調查後,作出行政決定,認定某食品公司生產經營標籤標註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湯圓,但不予行政處罰,責令該公司立即停止生產經營該食品。

陳某不服該決定,以其作為消費者有知情權及獲得舉報獎勵權為由,向南寧市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南寧市政府受理後認為,陳某與行政處罰決定無利害關係,不具備提起行政複議的申請人資格,遂作出行政複議決定,駁回陳某的行政複議申請。陳某不服,遂訴至法院。

結果:

寧鐵中院認為,陳某作為消費者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有權要求行政機關查處,在對行政機關就其舉報事項及獲獎情況作出處理行為不服時,有權申請行政複議,具有行政複議申請人資格。南寧市政府未經區分,徑直判斷陳某無利害關係,不具有複議申請人資格,作出不予受理複議決定不當。遂判決撤銷南寧市政府的複議決定,責令南寧市政府對陳某的複議申請重新處理。

案例二:

員工醉駕肇事死亡 未被認定為工傷

案情:

2016年12月27日22時許,覃某某完成加班任務後,夜間醉酒駕駛汽車返回住處時發生交通事故死亡。交警認定,覃某某負該事故的次要責任。

2017年10月24日,覃某某的父母覃某夫婦向南寧市人社局申請,對覃某某的死亡進行工傷認定。南寧市人社局認為覃某某存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的情形,不予認定為工傷。覃某夫婦不服,向南寧市政府提出複議申請。結果,南寧市政府行政複議,維持南寧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覃某夫婦依然不服,遂訴至法院。

結果:

南寧鐵路運輸法院審理後認為,覃某某的死亡結果雖然不是其醉酒狀態直接導致,但由其醉酒狀態引發,故南寧市人社局不予認定覃某某為工傷適用法律正確,南寧市政府的複議行為亦符合法律規定。覃某夫婦不服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宁铁两级法院通报“民告官”案件审理情况,81件“官方”败诉

案例三:

保安無證駕車肇事死亡 未被認定工傷合法

案情:

黃某某是南寧某公司項目工地保安,負責施工現場進出人員、車輛的管理、登記工作。2017年10月10日,桂某駕駛一面包車進入工地,黃某某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該面包車連人帶車衝破護欄墜入基坑受傷,經送醫搶救無效死亡。

因為是上班期間出事,黃某某的弟弟向南寧市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該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黃某不服,申請行政複議,廣西人社廳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維持了不予認定工傷決定。黃某不服上述決定,遂訴至法院。

結果:

經寧鐵兩級法院審理,寧鐵中院認為,黃某某的死亡非生產安全事故,挪車並不是黃某某的工作職責範圍,公司對挪車行為沒有事先明確授權,事後也沒有對該行為予以追認,黃某某無駕駛證挪車不符合單位的利益。且在工地大門已關閉,並不存在需要挪車的情況下,黃某某仍上車啟動車輛致事故發生。因此,南寧市人社局認定黃某某在事發時的行為非因工作原因,亦符合客觀事實,認定人社部門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及行政複議決定,並無不當。遂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黃某的訴訟請求。

宁铁两级法院通报“民告官”案件审理情况,81件“官方”败诉

案例四:

公交車站擋了停車樓出口 交通運輸局成被告

案情:

廣西某投資有限公司在南寧市西關路經營有一停車綜合樓,南寧市交通運輸局在該停車綜合樓出口處外道旁,設置了人民與朝陽路口公交車站。

廣西某投資有限公司認為南寧市交通運輸局設置的公交站違反國家及行業標準,多輛公交車進站停靠時擋住停車樓出口,導致該停車樓經營狀況不佳。遂將南寧市交通運輸局起訴至南寧鐵路運輸法院,要求南寧市交通局變更該站點的設置,或調整該站點停站公交車數量。

結果:

因該案件不符合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立案條件,南寧鐵路運輸法院一審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廣西某投資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訴。寧鐵中院二審受理後,通過協調,南寧市交通運輸局同意合理調整停站公交車線路的數量,廣西某投資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了撤回上訴的申請。

宁铁两级法院通报“民告官”案件审理情况,81件“官方”败诉

案例五:

個人申請公開信息 民政局答覆不當敗訴

案情:

2018年9月11日,熊某以書面的形式向柳州市民政局提出申請,要求公開柳州市釣魚協會章程及協會最新領導人姓名的信息。柳州市民政局遂向柳州市釣魚協會送達了《關於徵求柳州市釣魚協會的函》,徵求柳州市釣魚協會的意見,是否同意公開上述信息。

柳州市釣魚協會覆函不同意對非會員的社會人員公佈。柳州市民政局收到覆函後,2018年9月29日向熊某出具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覆書,拒絕將柳州市釣魚協會章程及最新領導人姓名提供給熊某。熊某認為該覆函違反法律規定,將柳州市民政局告上柳州鐵路運輸法院。

結果:

法院認為,熊某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是柳州市民政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獲取的,屬於政府信息。該案中,柳州市民政局在審查熊某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後,沒有對熊某申請公開的信息是否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進行調查核實和裁量,也未能提供熊某申請的政府信息是否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的任何證據。柳州市民政局僅以柳州市釣魚協會不同意公開為由答覆不予公開,理由不充分,該答覆行為明顯不當,判令撤銷柳州市民政局答覆書,責成柳州市民政局重新作出答覆。

案例六:

銀行董事長被終身禁止從業 處罰合法有據

案情:

劉某原是某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在被法院判決其犯受賄罪、違法發放貸款罪的刑事判決生效之前,2018年3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柳州監管分局於對其做出行政處罰決定,認為該銀行在辦理某集團授信業務中存在未對集團客戶實行統一授信管理和授信調查審查審批不盡職的違法違規行為,而劉某對於某銀行上述行為負有領導責任,決定對劉某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終身。

劉某不服提出行政複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維持了該行政處罰決定。劉某不服上述行政處罰及行政複議決定,告上法院。

結果:

柳州鐵路運輸法院認為,劉某任某銀行董事長期間,監督管理不力,內部控制失效,導致違規授信行為發生並造成重大風險,劉某對於某銀行的相關違法違規行為負有領導責任,該處罰決定中認定合法有據,遂判決駁回劉某的訴訟請求。

作者 | 南國早報客戶端記者 王斯 通訊員 農懿楚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