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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考點1:房產稅考點歸納
一、房產稅納稅人
1.產權屬於國家的,經營管理的單位為納稅人;產權屬於集體和個人的,集體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2.產權出典的,承典人為納稅人;房產出租的,由房產產權所有人(出租人)為納稅人。
3.產權所有人、承典人均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為納稅人。
4.產權未確定或者租典糾紛未解決的,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為納稅人。
5.納稅單位和個人無租使用房產管理部門、免稅單位及納稅單位的房產,由使用人代為繳納房產稅。
6.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之前不徵收房產稅;但對出售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已經使用、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應當徵收房產稅。
二、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一)從價計徵的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從價計徵的房產稅,是以房產餘值為計稅依據。房產稅依照原值一次性減除10%一30%後的餘值計算繳納。具體扣除比例有省自定。
1.獨立於房之外的建築物,如圍牆、煙囪、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不屬於房產稅的徵稅對象。
2.房產原值應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一般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
3.凡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排水、供暖、消防、中央空調等設備),無論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都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徵房產稅。
回回
4.納稅人對原有房屋進行改建、擴建的,要相應增加房屋的原值。
(二)從租計徵的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房產出租的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計繳房產稅。計稅房產稅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稅。
(三)從價與從租計稅的區分
1.投資聯營的房產,在計徵房產稅時應予以區別對待:
(1)以房產投資聯營,投資者參與投資利潤分紅、共擔風險的,按照“房產餘值”作為計稅依據計徵房產稅。
(2)以房產投資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擔經營風險的,應以出租方取得的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計徵房產稅。
2.融資租賃的房產。
(1)對融資租賃的房屋,房屋產權要轉移到承租方,所以在計徵房產稅時應以房產餘值計徵房產稅。
(2)由承租人自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開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產餘值繳納房產稅。合同未約定開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簽訂的次月起依照房產餘值繳納房產稅。
三、房產稅的稅收優惠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免徵房產稅。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全額或差額)的單位(學校、醫療衛生單位、託兒所、幼兒園、敬老院以及文化、體育、藝術類單位)所有的、本身業務
範圍內使用的房產免徵房產稅。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房產免徵房產稅。
4.個人所有非營業用(自住)的房產免徵房產稅。對個人擁有的營業用房或者出租的房產,不屬於免稅房產,應照章徵稅。
5,老年服務機構自用的房產,免徵房產稅。
6.對公共租賃住房免徵房產稅。公共租賃住房經營單位應單獨核算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徵房產稅優惠政策。
7.國家機關、軍隊、人民團體、財政補助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擁有的體育館,用於體育活動的房產,免徵房產稅。
四、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納稅人將原有房產用於生產經營,從生產經營
之月起,,繳納房產稅。2,納稅人自行新建房屋用於生產經營,從建成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3.納稅人委託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4.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5,納稅人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6,納稅人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考點2:契稅考點歸納
一、契稅納稅人
契稅的納稅人,是指在我國境內
承受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單位和個人,契稅由權屬的承受人繳納。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的一級市場交易)(購買者交)
2.土地使用權轉讓。(土地使用權的二級市場交易)(購買者交)
3.房屋買賣。(購買者交)
4.房屋贈與。(受贈方交)
5,房屋交換。(等價交換免稅,不等價交換的,補差價的一方繳契稅)
6.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債主交)
7.土地、房屋權屬的典當、繼承、分拆(分割)、出租、抵押不屬於契稅的徵稅範圍。
二、契稅的計稅依據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以成交價格作為計稅依據。
2,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徵稅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市場價格確定。
3.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差額”為計稅依據。交換價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貨幣的一方繳納契稅;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徵契稅。
4.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經批准轉讓房地產時,以補交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為計稅依據。
三、契稅稅收優惠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於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徵契稅。
2.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徵契稅。
3,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准予減徵或免徵契稅。
4.土地、房屋被徵用、佔用後重新承受上地、房屋的,是否減徵或免徵契稅,由各省自定。
5.納稅人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於農、林、漁業生產的,免徵契稅。
考點3:土地增值稅考點歸納
一、土地增值稅納稅人
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是指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
二、土地增值稅徵稅範圍
(一)徵稅範圍的一般規定
1.土地增值稅只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徵稅,對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不徵稅。
2.土地增值稅既對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徵稅,也對轉讓地上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產權的行為徵稅。
3.土地增值稅只對有償轉讓的房地產徵稅,對以繼承、贈與等方式無償轉讓的房地產,不予徵稅。
(1)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直系親屬或承擔直接贍養義務人的行為。
(2)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教育、民政和其他社會福利、公益事業。
(二)徵稅範圍的特殊規定
1.企業改制重組,暫不徵收上地增值稅。(沒有增值收入)
2.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的部分房地產轉為企業自用或用於出租等商業用途,如果產權未發生轉移,不徵收土地增值稅。
(產權未轉移)3,房地產交換,企業房地產交換要繳納土地增值稅,個人之間互換自有居住用房地產,經當地稅務機關核實,可以免徵土地增值稅。
4.合作建房,建成後按比例分房自用的,免土地增值稅;建成後轉讓的,應徵收土地增值稅。
5.房地產的出租,不屬於土地增值稅的範圍。(產權未轉移)
6,對房地產的抵押,在抵押期間不徵收土地增值稅;抵押期滿,視房地產是否轉移所有權判斷是否徵收土地增值稅。
7,房地產的代建房行為,房地產公司代客戶進行房地產開發,開發完成後向客戶收取代建收入的,不屬於土地增值稅的範圍。(產權未轉移)
8.房地產的重新評估,不屬於土地增值稅的範圍。
(產權未轉移)9.土地使用者處置土地使用權,應當徵收土地增值稅。
三、土地增值稅的計稅依據
土地增值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增值額為納稅人轉讓房地產的收入總額減除稅法規定的扣除項目後的餘額。
(一)應稅收入的確定
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包括轉讓房地產的全部價款及有關的經濟收益。
(二)扣除項目及其金額(重點掌握)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地價款+稅費)
(1)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
(2)納稅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按國家統一規定繳納的有關費用和稅金。(手續費、契稅)
2,房地產開發成本。
房地產開發成本是指納稅人開發房地產項目實際發生的成本,包括土地的徵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等。
3.房地產開發費用。(三個期間費用)
(1)財務費用的支出,納稅人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分攤利息支出並能提供金融機構貸款證明的,利息可全額扣除,其他費用則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計算的金額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
最多允許扣除的房地產開發費用總額=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5%
(2)納稅人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貸款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
最多允許扣除的房地產開發費用總額:(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10%以內
4,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是指在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因轉讓房地產繳納的教育附加,也可視同稅金予以扣除。
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房地產開發企業財務制度》的規定,其在轉讓時繳納的印花稅已列入管理費用中,故不允許單獨再扣除。其他納稅人繳納的印花稅允許在此扣除。
5,財政部確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可按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第1項+第2項),加計20%的扣除。此條優惠只適用於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除此之外的其他納稅人不適用。
四、納稅清算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主動清算)
(1)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
(2)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
(3)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1)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築面積佔整個項目可售建築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餘的可售建築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3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3)納稅人申請註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
(4)省級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
考點4:城鎮土地使用稅考點歸納
一、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人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是指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
1.城鎮土地使用稅由擁有上地使用權的單位或者個人繳納。
2.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者實際使用人繳納。
3,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者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
4.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共有各方均為納稅人,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二、城鎮土地使用稅計稅依據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是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具體按照以下辦法確定:
1.凡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定土地面積的,以測定的土地面積為準。
2尚未組織測定,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權證書的,以證書確定的土地面積為準。
3.尚未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應當由納稅人據實申報土地面積,並據以納稅,待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後再作調整。
三、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收優惠
(一)下列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6,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上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7.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二)稅收優惠的特殊規定
1.石油天然氣(含頁岩氣、煤氣層)生產企業用地。(重點)
(1)下列石油天然氣生產建設用地暫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①地質勘探、鑽井、井下作業、油氣田地面工程等施工臨時用地;
②企業廠區以外的鐵路專用線、公路及輸油(氣、水)管道用地;
③油氣長輸管線用地。
(2)在城市、縣城、建制鎮以外工礦區內的消防、防洪排澇、防風、防沙設施用地,暫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3)除上述列舉免稅的土地外,其他油氣生產及辦公、生活區用地,依照規定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享受上述稅收優惠的用地,用於非稅收優惠用途的,不得享受稅收優惠。
2,林業系統用地。(重點)
(1)對林區內的育林地、運材道、防火道、防火設施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2)林業系統的森林公園、自然保護區,可比照公園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3)林業系統的林區貯木場、水運碼頭用地,原則上應按稅法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考慮到林業系統目前的困難,為扶持其發展,暫予免徵城鎮上地使用稅。
(4)除上述列舉免稅的土地外,對林業系統的其他生產用地及辦公、生活區用地,應照章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3,鹽場、鹽礦用地。(重點)
(1)對鹽場、鹽礦的生產廠房、辦公、生活區用地,應照章徵收土地使用稅。
(2)對鹽場的鹽灘、鹽礦的礦井用地,暫免徵收土地使用稅。
(3)對鹽場、鹽礦的其他用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徵收土地使用稅或給予定期減徵、免徵的照顧。
4,礦山企業用地。(重點)
(1)礦山的採礦場、排土場、尾礦庫、炸藥庫的安全區,以及運礦運巖公路、尾礦輸送管道及回水系統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2)對位於城鎮土地使用稅徵稅範圍內的煤炭企業已取得土地使用權,未利用的塌陷地,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除上述規定外,對礦山企業的其他生產用地及辦公、生活區用地,應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5,電力行業用地。(重點)
(1)對火電廠廠區圍牆內的用地,均應照章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廠區圍牆外的灰場、輸灰管、輸油(氣)管道、鐵路專用線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廠區圍牆外的其他用地,應照章徵稅。
(2)對水電站的發電廠房用地(包括壩內、壩外式廠房),生產、辦公生活用地,照章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他用地給予免稅照顧。
(3)對供電部門的輸電線路用地、變電站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6,國家機關、軍隊、人民團體、財政補助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擁有的體育場館,其用於體育活動的土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重點)
經費自理事業單位、體育社會團體、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等擁有並運營管理的體育場館,符合相關條件的,其用於體育活動的土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企業擁有並運營管理的大型體育館,其用於體育活動的土地,減半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享受上述稅收優惠體育館的運動場地用於體育活動的天數不得低於全年自然天數的70%。
四、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2.納稅人購置存量房(舊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3.納稅人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4.以出讓或者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
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5,納稅人新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6,納稅人新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考點5:車船稅考點歸納
一、車船稅的納稅人
車船稅的納稅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屬於稅法規定的車輛、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
二、車船稅的稅目
(1)乘用車:(9座及以下的車輛)
(2)商用車:(客車、貨車(含半掛牽引車、掛車、客貨兩用車、三輪汽車、低速貨車))(3)其他車輛:(專業作業車和輪式專用機械車,不包括拖拉機)
(4)摩托車
(5)船舶:(包括機動船舶、非機動駁船、拖船和遊艇)
三、車船稅計稅依據
車船稅以車船的計稅單位數量為。分別確定為每輛、整備質量、淨噸位每噸和艇身長度每米為計稅依據。
1.乘用車、商用客車和摩托車,以每輛為計稅依據。
2,商用貨車、專用作業車和輪式專用機械車,按整備質量每噸為計稅依據。
3.機動船舶、非機動駁船、拖船,按淨噸位每噸為計稅依據。
4.遊艇按艇身長度每米為計稅依據。
四、車船稅稅收優惠
1.捕撈、養殖漁船。
2.軍隊、武裝警察部隊專用的車船。
3.警用車船。
4.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車船。
5.對使用新能源的車船、免徵車船稅。
6.臨時入境的外國車船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車船,不徵收車船稅。
(二)車船稅其他稅收優惠
1.對節約能源車船,減半徵收車船稅。減半徵收車船稅的節約能源乘用車應同時符合以下標準:
(1)獲得許可在中國境內銷售的排量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車(含非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和雙燃料乘用車);
(2)綜合工況燃料消耗量應符合標準;
(3)汙染物排放符合《輕型汽車汙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五階段)》(GB18352.5一2013)標準中Ⅰ型試驗的限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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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第一章:
經濟法第二章:
經濟法第三章:
經濟法第四章:(增值稅/消費稅)
經濟法第五章:(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
經濟法第八章:
實務第一章:
實務第二章:
實務第三章:
實務第四章:
實務第五章:
實務第六章:
實務第七章:
實務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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