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绣未央小说被认定存抄袭 涉及 116 处语句近 3 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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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绣未央小说被认定存抄袭 涉及 116 处语句近 3 万字


电视剧《锦绣未央》一度在各大卫视和网络热播。5 月 8 日上午,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判定,其同名小说的 116 处语句及 2 处情节与小说《身历六帝宠不衰》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构成侵权,判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 13.65 万元。

诉讼:小说《锦绣未央》被指抄袭

沈文文诉称,其以 " 追月逐花 " 为笔名创作了小说《身历六帝宠不衰》,其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该作品于 2009 年 7 月 1 日由百花文艺出版社出版,深受读者喜爱。其发现,周静以 " 秦简 " 为笔名创作了小说《庶女有毒》,更名为《锦绣未央》,周静在《锦绣未央》一书中未经许可抄袭了沈文文创作的《身历六帝宠不衰》中的 580 句语句和 2 处情节。这些抄袭的文字虽分散于《锦绣未央》一书的不同段落,但无论在语句表达、人物塑造、情节结构、故事核心等方面都是一致的。此外,周静将小说《锦绣未央》在 " 潇湘书院 " 等网站上登载,并在江苏文艺出版社分册出版。

沈文文认为,周静的行为已侵害了沈文文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其造成了极大损害。当当网对图书《锦绣未央》进行了销售,故以侵害著作权纠纷将周静、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当当公司 ) 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周静及当当公司停止涉案侵权行为 ; 周静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39.4 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 1.65 万元。

庭审中,周静的代理人辩称,原告沈文文不是《身历六帝宠不衰》的作者,其无权提起本案诉讼。沈文文主张的语句抄袭中,有 11 句为在先创作的其他小说已发表过的内容,其他语句大多为惯常表达。情节抄袭中均为公知领域题材和惯常写法,并非沈文文独创,且并不相似。《锦绣未央》一书税后获利仅 6 万元,根据该书改编电视剧、漫画、游戏等均由 " 潇湘书院 " 所为,目前 " 潇湘书院 " 已将网络版《锦绣未央》下线。

判决:116 处语句及两处情节存在抄袭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说《身历六帝宠不衰》一书注明的作者为 " 追花逐月 "。根据该书署名情况及作者介绍,结合该作者出版其他书籍时载明 " 追花逐月,真名沈文文 " 的事实,可以确定沈文文为《身历六帝宠不衰》的作者,享有著作权。周静虽否认沈文文享有该书著作权,但并未提交相反证据,故对周静的该抗辩意见法院未予支持。

同时法院认为,对于相同或相似的语句是否构成侵害他人著作权的判断,不应将句子甚至短语或字词进行孤立看待和割裂对比,还应结合文字的相似程度、数量,考虑上下文的衔接,将被控侵权的语句进行整体认定和综合判断。

沈文文指控的 580 句语句侵权部分,可归为 127 处。其中 116 处语句存在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具体分为均使用了独特的比喻或形容的具体表达、均采用相同或类似的细节描写来刻画人物或事物、采用大量常用语言的相似组合。将上述 116 处被控侵权语句回归于其所在的段落、篇章之中,结合上下文衔接进行整体比对,可以认定上述语句具有独创性,不属于文学作品的常见表达。

沈文文所列的两处情节即 " 二月出生、寄养乡下 ",该情节经由下至上逐步抽象后,在人物设置及关系、故事前后衔接以及具体细节设计上基本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

两书在上述情节中,均塑造了 " 被弃的公主 / 千金小姐 "" 刻薄的洗衣村妇 "" 弃女的皇帝 / 丞相父亲 " 等非常具体的人物 ; 设计了 " 大门打开一个灵动秀美但衣衫褴褛的女孩去洗衣 " 的出场方式,以及 " 因二月出生被父母抛弃 "" 洗衣服被村姑羞辱 "" 小时候幻想回家却徒增痛苦 "" 洗衣回家被接回家 " 等具体的矛盾冲突 ; 两书均将上述情节置于开头,从而引出萧美儿 / 李未央的传奇故事。

因此,《锦绣未央》在上述情节中,采用了《身历六帝宠不衰》中具有独创性的背景设置、出场安排、矛盾冲突和具体的情节设计,二者已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情节,属于对沈文文《身历六帝宠不衰》著作权的侵害。

《锦绣未央》抄袭主观恶意明显

因周静未提交任何获利证据,法院综合其未经许可使用语句数量较多,大量语句完全相同,侵权情节严重,周静抄袭他人作品的主观故意明显,小说《锦绣未央》被改编成电视剧、游戏,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严重等因素,将损害赔偿数额酌定为 12 万元。

法院认为,因当当公司已举证证明其销售《锦绣未央》图书的来源,故依法应承担停止销售的法律责任。

5 月 8 日,北京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锦绣未央》在 116 处语句、2 处情节与《身历六帝宠不衰》一书构成实质性相似,侵害了沈文文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故判决周静停止对小说《锦绣未央》的复制、发行及网络传播 ; 当当公司立即停止对小说《锦绣未央》的销售 ; 周静赔偿原告沈文文经济损失 12 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 1.65 万元 ; 驳回原告沈文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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