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說法:妻子剪刀捅死醉酒丈夫是否正當防衛

律師說法:妻子剪刀捅死醉酒丈夫是否正當防衛

律師說法:妻子剪刀捅死醉酒丈夫是否正當防衛

律師說法:妻子剪刀捅死醉酒丈夫是否正當防衛

1. 案情:5月5日晚07時許,河南汝州發生一起命案。當晚,在汝州市婦幼保健院內,醉酒男子李某試圖將仍在住院的1歲兒子抱離醫院,遭到妻子王某反對,遂起爭執。男子李某先動手毆打妻子,而後其妻子王某拿起剪刀,數次捅向丈夫。當晚7時59分,李某因搶救無效死亡。據悉,王某與丈夫李某本就有矛盾,之前在鬧離婚。事發當晚男子先動手,反被妻子用剪刀連捅四刀。知情人士稱剪刀是孩子的奶奶為了方便給孩子修補衣物帶到醫院裡來的。妻子王某的行為到底是屬於故意殺人還是正當防衛呢?

2. 劉永生法律顧問:故意殺人。

我認為本案是故意殺人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在本案的認定中,我認為最關鍵的一點就是看嫌疑人王某有沒有殺人的故意。我們來具體的分析一下,殺人的故意分為兩種,一種是直接故意一種是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他人死亡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不管妻子王某當時的主觀狀態是希望或是放任,都不妨礙故意殺人罪的構成。理由:(1)妻子王某在發生爭執時拿出剪刀捅向其丈夫李某,並且在李某並無還手能力之時仍未住手。可見其當時至少存在放任的心態。(2)王某與丈夫李某本就有矛盾,之前一直在鬧離婚,可見夫妻關係積怨已久,不排除是為了發洩心中怒火而藉機行兇殺人。(3)妻子王某共捅四刀,作案工具是日常用的剪刀,若不是捅住要害丈夫李某也不會當天死亡,一個人若尚有理智在面對曾經與自己同床共枕的親人時必不會捅向要害部位,足見王某存心想要殺害李某。

3.梁立波律師:正當防衛。

我堅持認為構成正當防衛。原因如下:(1)妻子王某面對醉酒丈夫的不法侵害,為了保護自己和孩子的人身安全採取反擊行為,顯然具有防衛意識。(2)丈夫李某在喝醉酒後來到醫院蠻橫的企圖抱走一個月大的嬰孩,遭到妻子反對後即實施毆打妻子的不法行為。此時王某顯然已經面對不法侵害。(3)當李某先行動手毆打的那一刻,不法侵害就已經發生。試問一個大醉伶仃的人下手的時候能有輕重之分嗎?此時王某若不進行防衛,自己的安全一個月大孩子的性命確實危在旦夕。(4)本案中的關鍵證據剪刀從何而來?是李某的母親也就是孩子的奶奶帶到醫院中的,可見並非王某早有準備,況且李某剛生產過身體虛弱,孩子才一個月推算出來王某可能還未出月子。李某身強力壯又處於醉酒狀態,先動手毆打妻子搶走住院孩子王某在舉目無親無人幫助的狀態下只能拿起剪刀反擊,不然很難想象後果會是什麼。

4.發問:有沒有可能構成防衛過當?

高運生律師:有可能構成防衛過當。該案成立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取決於醉酒丈夫的行為是否具有暴力性質,如果具有暴力性質,嚴重威脅妻子王某及孩子的生命安全,妻子的反擊理應成立特殊正當防衛。如果暴力性質不嚴重或構不成嚴重人身威脅,那王某的行為可能構成防衛過當。當然不是簡單認為造成了不法侵害人死亡就是防衛過當。

5. 發問:丈夫李某同樣作為孩子的監護人強行抱走孩子的行為可否進行防衛?

高運生律師:《刑法》 第二十條規定的正當防衛是可以是為了他人的人身遭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進行防衛的,法律並未授予監護人有任何特權,任何人對他人的不法侵害都是法律所禁止的!是否可以對本案中父親的行為進行防衛,取決於父親強行抱走孩子的目和原因。

劉永生顧問:我認為該案中存在這樣的情況,有可能李某之所以在孩子住院期間要強行抱走孩子是因為之前王某李某二人長期夫妻關係不和,正在鬧離婚,李某作為孩子的父親此時肯定想要爭取孩子的撫養權,加之又是個男孩,在很多地區男方其實是更想爭取到男孩的撫養權的。但此時孩子才一個月,不滿兩週歲,若離婚孩子必定會判給女方,李某可能鑑於此,才會喝醉以後一時衝動想要抱走孩子。針對這樣的目的父親抱走孩子並無防衛起因,母親構成故意殺人犯罪

梁立波律師:我認為結合該案中知情人講,孩子住院的原因是孩子得了腦癱,這類疾病治好的幾率非常的小,並且會花費大量的人力財力。男方此時喝醉以後強行帶走正在住院治療的孩子,毆打孩子的母親,我們不得不想到有可能是男方不願意繼續給孩子治療,想要放棄。況且此時他處於醉酒狀態,把孩子搶走後能作出什麼偏激事情都是無法想象的。我依然堅持正當防衛的觀點。

高運生律師:當事人李某已經不在,當時他為何要去醫院搶走孩子並和王某爆發激烈衝突,此時這個問題已經無法查證,根據有利於被告人原則,我們應該認為李某當時的動機是有可能危害到一個剛滿月的孩子的。

6. 劉永生顧問的辯護意見:我認為該案不妨從過失致人死亡方向進行辯護。結合案發視頻,針對公訴人的觀點一一證偽。從捅人時的發力點,到周圍人的反應,到李某的醉酒的狀態一一舉證,爭取從過失方面達到最好的辯護效果。

7. 梁立波律師的辯護觀點:我認為該案是典型的正當防衛。結合崑山龍哥反殺案,淶源父母為了保護女兒反殺入侵者案都被判了正當防衛。王某為了保護弱小嬰孩奮起反擊難道不更應該判正當防衛嗎?先不說該案件符合正當防衛起因條件、時間條件、意思條件、對象條件、限度條件。就說女子本弱,為母則剛,為了保護自己弱小的孩子,一個遇到施暴絕望的主婦在當時的緊急情況下我們實在無法期待她作出更好的選擇。近些年來越來越多家庭暴力引發的惡性案件浮出水面。社會大眾對此的態度也是出奇的一致,對家庭暴力零容忍。法律不能讓母親捱打、落淚又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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