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非作惡欺壓百姓 湖口一惡勢力犯罪案4被告人獲刑

近日,江西省湖口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一起惡勢力犯罪案件,石慧君等四被告人因犯故意毀壞財物罪、盜竊罪分別被判處二年一個月至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为非作恶欺压百姓 湖口一恶势力犯罪案4被告人获刑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石慧君、劉林飛、曹祥、劉勇平四人是同學、朋友關係,平時關係密切。自2015年以來,被告人石慧君、劉林飛多次糾集在一起或分別糾集他人隨意毆打他人、惹是生非,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擾亂經濟、社會秩序。

2018年6月5日,石慧君等人在湖口縣金砂灣工業園柘磯村私自挖沙過程中,因劉某某家雜屋老宅阻擋了挖機工作,石慧君等人便擅自叫挖機司機將該磚木結構的平房推倒,並在推倒的房屋下面及周邊取沙。經認定,被毀壞的房屋價值為6956元人民幣。

又查明,2018年8月21日晚,被告人劉林飛、石慧君到湖口縣馬影鎮大團山腳下沙場查看現場時,將被害人李某某和謝某某堆放在該處的兩車沙子盜走,隨後以3600元價格賣給柳某。經認定,被盜的黃沙價值人民幣5410元。

为非作恶欺压百姓 湖口一恶势力犯罪案4被告人获刑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石慧君、劉林飛、曹祥、劉勇平為非法採沙而故意毀壞他人財物;被告人石慧君、劉林飛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被告人石慧君、劉林飛的行為分別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盜竊罪,應追究其刑事責任,並實行數罪併罰;被告人曹祥、劉勇平的行為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應追究其刑事責任。上述四名被告人組成的以石慧君、劉林飛為糾集者的犯罪團伙多次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應當認定為惡勢力。對上述四被告人應酌情從重處罰。綜合各被告人在本案中的犯罪情節、作用和地位及造成的社會危害後果,依法作出上述判決。(來源 湖口發佈)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