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都亭街道辦事處正科級幹部鍾登貴涉嫌貪汙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案開庭審理

本網訊(通訊員徐練 楊婕妤)“我的違紀違法行為影響惡劣,帶來了極大的負面影響,我已深刻認識到自己犯下的嚴重錯誤,希望觀看庭審的公職人員、社會大眾能引以為戒。”作最後陳述時,鍾登貴在公開庭審現場灑下了悔恨的淚水。

庭審直擊 | 原都亭街道辦事處正科級幹部鍾登貴涉嫌貪汙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案開庭審理

庭審現場

5月7日上午9:00,鍾登貴涉嫌貪汙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楊勝利涉嫌貪汙罪、受賄罪一案在利川市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該市三十餘名公職人員參加庭審旁聽。

庭審直擊 | 原都亭街道辦事處正科級幹部鍾登貴涉嫌貪汙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案開庭審理

公訴人

利川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鍾登貴身為國家機關人員,在從事土地徵收工作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騙取國家工作經費人民幣7.9448萬元非法佔有,數額較大;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索取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58萬元(其中與楊勝利共同受賄人民幣8萬元)非法佔為己有,數額巨大;鍾登貴身為城南大道建設拆遷安置指揮部負責人,以權謀私,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分別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ニ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應當以貪汙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楊勝利在受國家機關委託協助人民政府從事土地徵收工作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騙取國家資金人民幣7.9448萬元非法佔有,數額較大;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入財物、共計人民幣8.4萬元(其中與鍾登貴共同受賄人民幣8萬元)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ニ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條,應當以貪汙罪、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鍾登貴、楊勝利一人犯數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應當數罪併罰。

庭審直擊 | 原都亭街道辦事處正科級幹部鍾登貴涉嫌貪汙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案開庭審理

旁聽人員

庭審中,公訴人就指控的事實出示了確實、充分的證據。法庭辯論階段,控、辯雙方就鍾登貴是否構成濫用職權罪、二被告人報銷的4.4萬餘元拆除費用是否應計入貪汙數額等問題展開了激烈辯論。7日下午兩點四十左右,庭審結束,合議庭當庭宣佈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法庭將擇期宣判。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