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都亭街道办事处正科级干部钟登贵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开庭审理

本网讯(通讯员徐练 杨婕妤)“我的违纪违法行为影响恶劣,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我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犯下的严重错误,希望观看庭审的公职人员、社会大众能引以为戒。”作最后陈述时,钟登贵在公开庭审现场洒下了悔恨的泪水。

庭审直击 | 原都亭街道办事处正科级干部钟登贵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开庭审理

庭审现场

5月7日上午9:00,钟登贵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杨胜利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一案在利川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该市三十余名公职人员参加庭审旁听。

庭审直击 | 原都亭街道办事处正科级干部钟登贵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开庭审理

公诉人

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钟登贵身为国家机关人员,在从事土地征收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家工作经费人民币7.9448万元非法占有,数额较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8万元(其中与杨胜利共同受贿人民币8万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钟登贵身为城南大道建设拆迁安置指挥部负责人,以权谋私,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ニ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胜利在受国家机关委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收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家资金人民币7.9448万元非法占有,数额较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入财物、共计人民币8.4万元(其中与钟登贵共同受贿人民币8万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ニ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钟登贵、杨胜利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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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听人员

庭审中,公诉人就指控的事实出示了确实、充分的证据。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就钟登贵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二被告人报销的4.4万余元拆除费用是否应计入贪污数额等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7日下午两点四十左右,庭审结束,合议庭当庭宣布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庭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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