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两位耳顺之年的大爷动手打架,结果一个刑事拘留一行政拘留, 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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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两图是事件经过和结果)

从个人的角度来说:打架都是咱们生活司空见惯的事实,从小到大谁没有打过架的。只不过这次打架的主角是两位年过60岁的老大爷。对于这种事情,笔者个人没有什么太大的看法,只不过为了小事情打架有点得不偿失,其实这里笔者个人想和更多大家聊一聊打架这些事。

  • 假如面对一个巨型大汉和你争执,在正常情况下除非真的被气到失去了理智,忍无可忍。我想一般人都不会有和他干一架的想法,你打不过他,你挨不了他一拳,受伤以后会很难受。其实这时候我们面对这个巨型大汉的时候就已经得出了答案,在心理学中有一个“预估”心理作用。大脑正在不断的告诉你打架成本太高,你承担不起,你自然而然的就会把打架作为下策,迫不得已的选择。

  • 面对和你相差不大的时候,你可能会把打架的心理程度提高,把下策提高到上策,吵烦了说不定还真的给他来一拳,别bb。因为你心里可能会想,我可能会打赢。
  • 面对一个比你矮小,身形不如你的人。估计你会把打架从中策转到中上策,你可能在这里会问:为什么不把打架升到上策?因为有法律的存在,给大家的心理上了一道枷锁。这道枷锁就是:打架必然会承受后果,后果就是赔偿或者拘留,严重点进监狱。有这个后果心理会导致现代生活的人都不会将打架放到上策,打架成本太高。

对于打架的个人看法就是上述所说的内容,欢迎各位读者在回答下面留下你的高见!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两者同样是打架,为什么两位老人受到制裁不一样的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张大爷受到的伤害为轻微伤,也就是说打人者蒋大爷仅仅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鉴定结果为轻伤以上,就已经是“侵犯人身权利”犯罪。从案件的状况来看,张大爷估计可能会被判个管制或拘役,刑期不会太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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