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加計抵減”的會計分錄,你會嗎?

增值稅加計抵減

會計處理方式明確了

近期,財政部、稅務總局和海關總署印發了《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下簡稱“第39號公告”),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現就該規定適用《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16〕22號)的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取得資產或接受勞務時,應當按照《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相關規定對增值稅相關業務進行會計處理;實際繳納增值稅時,按應納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等科目,按實際納稅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加計抵減的金額貸記“其他收益”科目。


增值稅“加計抵減”的會計分錄,你會嗎?



舉個例子

假設:

2019年4月份我一般納稅人諮詢公司符合增值稅的加計抵減政策,4月份銷項稅31萬元,進項稅額10萬元,全部屬於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

分錄:

4月份增值稅的加計抵減額=10萬元*10%=1萬元

應納增值稅=31-10=21萬元

實際繳納增值稅=21-1=20萬元

一、計提增值稅的賬務處理: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21萬元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21萬元

二、計提增值稅的賬務處理:

繳納增值稅的分錄: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21萬元

貸:銀行存款 20萬元

其他收益 1萬元

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

十個細節也明確了

細節一:要注意政策執行期間

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增值稅“加計抵減”的會計分錄,你會嗎?


細節二:要注意確認條件

生產、生活性服務納稅人是指

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簡稱四項服務)

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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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節三:要區分不同設立時間

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

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

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2019年4月1日後設立的納稅人

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

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增值稅“加計抵減”的會計分錄,你會嗎?


細節四:確認的連續性

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後

當年內不再調整,以後年度是否適用

根據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


增值稅“加計抵減”的會計分錄,你會嗎?


細節五:是準確計算加計抵減的基數

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

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部分

不能作為計提的基數

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

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


增值稅“加計抵減”的會計分錄,你會嗎?


細節六:要區分三種情況抵減

抵減前的應納稅額等於零的

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於零且大於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

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於零且小於或等於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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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節七:要記住一個例外

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兼營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

且無法劃分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

需要按政策規定予以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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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節八:單獨核算加計抵減

納稅人應單獨核算加計抵減額的

計提、抵減、調減、結餘等變動情況


增值稅“加計抵減”的會計分錄,你會嗎?


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時

同時兼營四項服務的

應按照四項服務中收入佔比最高的業務在表中勾選確定所屬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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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節十:有始有終

加計抵減政策到期後

納稅人不再計提加計抵減額

結餘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


增值稅“加計抵減”的會計分錄,你會嗎?


本文來源:國家稅務總局、北京12366納稅服務中心、每日言稅,如對版權有異議,請聯繫後臺議定合作或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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