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加計抵減
會計處理方式明確了
近期,財政部、稅務總局和海關總署印發了《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下簡稱“第39號公告”),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現就該規定適用《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16〕22號)的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取得資產或接受勞務時,應當按照《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相關規定對增值稅相關業務進行會計處理;實際繳納增值稅時,按應納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等科目,按實際納稅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加計抵減的金額貸記“其他收益”科目。
舉個例子
假設:
2019年4月份我一般納稅人諮詢公司符合增值稅的加計抵減政策,4月份銷項稅31萬元,進項稅額10萬元,全部屬於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
分錄:
4月份增值稅的加計抵減額=10萬元*10%=1萬元
應納增值稅=31-10=21萬元
實際繳納增值稅=21-1=20萬元
一、計提增值稅的賬務處理: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21萬元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21萬元
二、計提增值稅的賬務處理:
繳納增值稅的分錄: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21萬元
貸:銀行存款 20萬元
其他收益 1萬元
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
十個細節也明確了
細節一:要注意政策執行期間
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細節二:要注意確認條件
生產、生活性服務納稅人是指
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簡稱四項服務)
取得的銷售額佔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細節三:要區分不同設立時間
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
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
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
自2019年4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2019年4月1日後設立的納稅人
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
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細節四:確認的連續性
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後
當年內不再調整,以後年度是否適用
根據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
細節五:是準確計算加計抵減的基數
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
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部分
不能作為計提的基數
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
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
細節六:要區分三種情況抵減
抵減前的應納稅額等於零的
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於零且大於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
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於零且小於或等於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
細節七:要記住一個例外
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兼營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
且無法劃分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
需要按政策規定予以剔除
細節八:單獨核算加計抵減
納稅人應單獨核算加計抵減額的
計提、抵減、調減、結餘等變動情況
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時
同時兼營四項服務的
應按照四項服務中收入佔比最高的業務在表中勾選確定所屬行業
細節十:有始有終
加計抵減政策到期後
納稅人不再計提加計抵減額
結餘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
本文來源:國家稅務總局、北京12366納稅服務中心、每日言稅,如對版權有異議,請聯繫後臺議定合作或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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