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賭博中“出老千“後的敲詐勒索行為如何定性

【研究】賭博中“出老千“後的敲詐勒索行為如何定性

賭場遇到對方出老千,你輸了之後不願給錢,但對方人多勢眾,並且對你加以威脅、恐嚇甚至威脅,要求你交出超過賭資數額的錢。請問在這種事情發生之後你該怎麼辦?

【案例來源】

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桂08刑終4*號刑事裁定書

【案情簡介】

2018年2月17日20時許,王某在貴港市港北區奇石鄉山樂村上樂屯與被告人劉若黨等人進行“三公”賭博。後被告人劉若黨在賭博輸錢後便揚言王某在賭博中出千並要求王某賠錢,遭到王某否認其出千並稱只贏了11000多元后,被告人劉若黨與劉某1(已另案起訴)、劉某2念(另案處理)等人都叫王某拿錢出來賠償所有參賭人員,還對王某揚言不拿十萬都不要想出這條村,被告人劉江山則拿出木棍作姿要毆打王某。王某害怕被打,被迫通過微信將人民幣15000元轉給被告人劉若黨。被告人劉若黨等人拿到15000元后仍不給王某回家,而是先後將王某帶到上樂屯籃球場、上樂屯後山山腳公路邊。劉某2念等人不僅多次掐王某的脖子、還多次揚言“不給回錢,我就打斷你的腿”,“不給回錢,就不讓你出這個村”,覃恩歡(已另案起訴)還叫覃某蓋(另案處理)等人到上樂屯,以搜身和拍攝身份證等方式對王某進行了恐嚇。見王某不願再賠償一點,被告人劉若黨、劉江山夥同覃恩歡、劉某1、劉某2念等人將王某帶至上樂屯荒僻的後山上,由劉某2念、劉某1、覃恩歡等人繼續對王某進行恐嚇,王某見狀害怕了,被迫籌款,後將籌得人民幣6萬元以轉賬的方式轉到戶名為被告人劉江山,卡號:62×××16的廣西農村信用社銀行卡上。被告人劉若黨等人收到王某轉來的共計人民幣75000元錢後,才放王某離開上樂屯。

【一審法院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劉若黨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二、被告人劉江山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三、責令被告人劉若黨、劉江山共同退賠被害人王某人民幣七萬五千元。

【上訴情況】

上訴人劉若黨提出:1、本案屬於賭博糾紛,且王某是自願退賠賭資,其行為不構成敲詐勒索。2、一審判決刑期起始日期有誤。

上訴人劉江山提出:1、其只是為了要回受騙的財物,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不構成敲詐勒索。2、其是普通參與者,不是主犯,一審量刑過重。3、其只分得三千三百元,不應與劉若黨共同退賠七萬五千元。

【二審法院判決結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律師觀點】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恐嚇、威脅或要挾的方法,非法佔用被害人公私財物的行為。

本案雖是由賭資糾紛引起,但上訴人劉若黨、劉江山藉此對被害人王某進行威脅、恐嚇、要挾,強行索要的金額遠超過被害人當晚所贏賭資,足以證實二上訴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並且使用威脅、恐嚇、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被害人的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

在現實中正確的認定敲詐勒索罪應該注意以下幾點:

(1) 敲詐勒索財物數額較大是構成本罪的要件。

根據司法解釋,“數額較大“的標準是:涉案金額2 000元至5 000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和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因此各地會有不同,以實際為準。)

(2)敲詐勒索罪和綁架罪的區別。

首先以綁架相威脅,向他人索要財務的,是敲詐勒索罪;如果是綁架人質,以釋放人質為條件索要財物的,或者以加害或者繼續扣留人質相威脅的,索要財物的,這種情況就是綁架罪。

(3)敲詐勒索罪和搶劫罪的區別。

在行為人實施暴力威脅搶劫財物的情形,如果行為人當場使用暴力相威脅,使受害人不敢反抗,失去抵抗能力,而當場劫取財務應定搶劫罪;在以施加暴力相威脅敲詐勒索的情形,行為人揚言將要施加暴力相威脅,從而以後索取財物的應定敲詐勒索罪。因此正確區分兩罪的關鍵是:如果是當場施加暴力相威脅強迫當事人將來給付財務的就是敲詐勒索罪;如果是當場施加暴力相脅迫並且當場劫取財物的,按照搶劫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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