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多举措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负担

自5月1日起,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执行1%,延长阶段性降低费率期限至2020年6月30日。

《陕西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共五部分内容,降低社会保险缴费费率方面,自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执行1%,延长阶段性降低费率期限至2020年6月30日。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至2020年6月30日。其中,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低幅度比较大,是关键性的举措。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一直执行20%,占整个社保单位缴费比例的大头,这次我省采取了一步降至国家规定下限的办法,一次性降低4个百分点,相当于降低1/5,并将作为一项长期的制度安排坚持下去。

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方面,自2019年1月1日起,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依据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以各市(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同时调整我省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2019年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50%—300%之间选择适当缴费基数;2020年起在60%—300%之间选择。收入较低人员可以选择较低的缴费标准,减轻缴费负担,收入较高人员可以选择较高的缴费标准,提高退休后的养老金水平,体现“多缴多得”。(西安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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