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什么情况下构成重复起诉?

【以案说法】什么情况下构成重复起诉?

如果发生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后,作出的判决生效的,是有终局性效力的,不得重复起诉。那么,什么情况下构成重复起诉呢?

【以案说法】什么情况下构成重复起诉?

黎某系某石场的的业务代表。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间,石场共向A公司提供31188.62吨石碴及石粉,货款总额为950080元。石场与A公司就上述供货事项签订了《对账单》。黎某在《对账单》上签名,并在尾部备注的“2016年5月6日石碴款521409元已结清”上签“已确认付款”。近日,石场就950080元货款将A公司诉至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A公司则辩称货款中的521409元已转为黎某对另一石场的投资款,黎某已于2018年9月12日以公司设立纠纷为案由,将A公司和另外7人诉至兴业县人民法院,黎某在该案件中主张521409元为投资款,故而石场又诉至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属于重复起诉,法院应驳回石场的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什么情况下构成重复起诉?

覃塘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因此,只有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的才属于重复起诉,当事人重复起诉的,由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兴业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黎某与A公司、另外7人的公司设立纠纷中,黎某虽主张521409元已转为了投资款,但A公司认为石场并未对此予以确认,并对521409元已转为了投资款的事项予以否认,故而兴业县人民法院未对521409元进行认定。而覃塘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与兴业县人民法院所审理的案件中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并不完全相同,且兴业县人民法院未对石场请求的950080元货款进行处分或认定,故而不属于重复起诉,又因A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支付了全部或部分货款,故而最终判决A公司向石场支付全部货款950080元。

【以案说法】什么情况下构成重复起诉?

温馨

提示

有黑扫黑 有恶除恶 有乱治乱

贵港市扫黑办

举报电话:0775-4232110

举报信函地址:贵港市荷城路888号贵港市扫黑办(贵港市行政中心C区454室)

覃塘区扫黑办

举报电话:0775-4861409

举报邮箱:[email protected]

举报地址:覃塘区中山大道1号行政中心主楼408室。

覃塘区人民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

举报电话:0775-4650833

举报邮箱:[email protected]

举报地址:覃塘区中山大道7号覃塘区人民法院法院审判主楼416室。

【以案说法】什么情况下构成重复起诉?

往期回顾

Review of previous periods

●贵港中院到覃塘区法院开展“五大活动”

●覃塘法院党总支部开展先锋集结号大行动——“缅怀革命先烈,争当清正廉洁好法官”主题活动

●五四特辑 | 我的青春在奋斗

●自治区高院到覃塘区法院检查验收诉讼服务中心升级版建设

●|扫黑除恶|千人誓师大会!覃塘法院许下铮铮誓言

【以案说法】什么情况下构成重复起诉?

司法阳光 科学普法

地址:覃塘区中山大道7号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