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過橋”資金變買房款 檢察官幫挽回150餘萬

半島記者 孫桂東 通訊員 劉雁飛 崔夢麗 報道

本報5月6日訊 近日,市南區檢察院辦理的陳某與劉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提請抗訴案,由市南區法院再審改判。法院採納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再審後撤銷了原審判決,駁回原審原告劉某要求陳某交付房屋等的訴訟請求。

2014年初,劉某與陳某簽訂《房地產買賣契約》一份,約定:劉某購買青島市某處房屋,房屋總價款150萬元;陳某應於2014年5月底之前將房屋交付給劉某;若不能按期支付購房款或不能按期交付房屋,每逾期一日,由違約一方向對方支付購房款萬分之一的違約金。

2014年9月初,劉某以陳某一直未交付房屋為由起訴至法院,法院判決陳某交付房屋並支付違約金。陳某不服一審判決,向法院申請再審被駁回後,依法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該院承辦檢察官通過調查核實發現,2014年4月的一天上午,先是案外人孫某某向劉某轉款140萬元,緊接著劉某又向陳某轉款140萬元,最後陳某又將140萬元轉給案外人孫某某,上述三筆轉款從開始到結束只用了短短的六分鐘,且轉款業務均由同一家銀行的同一櫃員辦理。在陳某、劉某、孫某某三人之間進行的資金流轉,屬於民間借貸關係中的“過橋”資金使用方式,在陳某與劉某之間不產生支付後果。

在原審過程中,劉某僅提供了其向陳某轉款140萬元的憑證,其目的是通過截取轉款過程中的一個環節制造向陳某支付購房款的假象,實際上陳某不想出賣房屋,劉某也沒有出資購買的意思。此外,審查中還發現原審違反法律規定,剝奪陳某辯論權利,遂依法向青島市檢察院提請抗訴。

青島市檢察院向青島市中級法院提請抗訴後,中級法院指令市南區法院再審。再審改判認為,陳某與劉某房屋買賣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六條中規定的情形,應屬無效,劉某依據該房屋買賣合同要求陳某騰讓房屋、支付佔用費及違約金等,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最終採納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原審原告劉某要求陳某交付房屋等的訴訟請求。

市南區檢察院維護了陳某的合法權益,為其挽回了各種費用150餘萬元。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