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將“買短乘長”納入“契約軌道”

在這個“五一”假期,因為部分旅客“買短乘長”,導致兩趟列車超員,正常購票乘客無法上車,引發網絡熱議。實際上,“買短乘長”的負面效應在近幾年已經頻繁顯現,尤其是在旅客出行相對集中的節假日,“買短乘長”的負面效應則被進一步放大,列車因旅客“買短乘長”超員而“趴窩”、晚點甚至“甩客”的現象接連發生。

對於“買短乘長”,鐵路部門原來一直執行比較寬鬆的政策。《鐵路旅客運輸規程》第三十八條規定:旅客在車票到站前要求越過到站繼續乘車時,在有運輸能力的情況下列車應予以辦理,核收越站區間的票價和手續費。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乘務員對於旅客的“買短乘長”一般都給予認可,只要求旅客補票並繳納手續費。如果在旅客乘車需求不大、運力供應較充足的平時,在一些運力供需矛盾相對較小的線路上,鐵路部門寬容對待“買短乘長”彰顯了對旅客的人性化,能夠給旅客帶來方便,且不會給乘車秩序帶來多大影響。但在運力相對緊張的節假日或在一些繁忙線路上,不確定數量的旅客“買短乘長”則給鐵路運營管理埋下了隱患,很容易打亂列車的運行部署,擾亂乘車秩序,侵犯其他旅客的合法權益。

顯然,規範“買短乘長”勢在必行。旅客和鐵路部門之間既是消費關係,也是合同關係,所以,規範“買短乘長”也應該遵循契約規則,將“買短乘長”納入“契約軌道”。“買短乘長”屬於提請變更合同,而根據《合同法》,變更合同需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此時,能否變更合同,主要取決於鐵路部門。鐵路部門可根據運輸能力,選擇接受或拒絕變更請求。同時,購買長程車票的旅客擁有合同約定的乘車權,鐵路部門有按約定運送旅客的對應義務,當“買短乘長”對運力資源的需求與“買長乘長”對運力資源的需求發生矛盾時,“買長乘長”就具有合同優先權,“買短乘長”的變更請求就應該讓位於“買長乘長”的原權益實現主張。

根據契約規則,鐵路部門應該根據每趟列車的運輸能力來處置“買短乘長”——如果滿足“買長乘長”的旅客需求後尚有富餘運輸能力,可以接受“買短乘長”請求,為旅客正常補票,如果已經沒有了富餘運輸能力,甚至已經超員,則可以拒絕“買短乘長”請求。對於“買短乘長”不宜一刀切地接受或拒絕,不宜一律要求旅客出站補票,也不宜一律加補票價,而是應該依據事實和規則理性區別對待。

這就需要鐵路部門用好大數據信息,做到現場動態評估與智能管控相結合,提升對運輸狀態的精準判斷能力,提升對“買短乘長”的應對處置能力和風險預警管理能力,提升綜合調度能力,並進一步完善合同規則,給合同變更、解除以及對應的責任承擔打好補丁,從而使處置“買短乘長”更加科學,更加客觀公正,最大限度兼顧列車的便利性和秩序性。(李英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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