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佳木斯市東風區人大常委會原主任董志軍數罪併罰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

日前,湯原縣人民法院宣判佳木斯市東風區人大常委會原主任董志軍貪汙、受賄、翫忽職守、濫用職權案,

對被告人董志軍以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以翫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該判決現已生效。


黑龍江省佳木斯市東風區人大常委會原主任董志軍數罪併罰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


經審理查明:

被告人董志軍擔任東風區東興城棚改項目徵收指揮部總指揮期間,夥同他人,利用職務便利,將無房屋所有權證違建房屋按照有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徵收標準徵收,共套取房屋徵收補償款人民幣142萬餘元;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他人錢款109萬元;疏於管理,在擔任徵收指揮部主要領導期間,多名工作人員在房屋徵收過程中涉嫌違法犯罪,給黨和政府的公信力帶來損害,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同時,未認真履行總指揮職責,在明知企業檔案材料存在問題的情況下,仍然指使下屬將徵收材料通過審查,給國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湯原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董志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幫助他人騙取徵收補償款,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貪汙罪,系共同犯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且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嚴重不負責任,未履行應盡的工作職責,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翫忽職守罪;濫用職權,致使國家財產和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被告人董志軍犯數罪,應數罪併罰。鑑於董志軍當庭自願認罪,積極返還全部贓款,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對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從輕處罰。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