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花養老錢購買藏品後後悔,法院因何認定合同無效?這點要小心

和不少投資收藏卻血本無歸的老人相比,七旬老漢李明生(化名)堪稱幸運:經歷兩審官司,他終於從某“國際文化傳播公司”拿回了17萬多元的投資款。究其關鍵,他從該“文化傳播公司”買回來的投資產品是當時尚在流通的人民幣,而按照法律規定,禁止買賣流通人民幣,因此雙方的合同自初始之時就無效。參與審理此案的通州法院法官對記者說,只要同類事件進入到司法程序,判決皆會一致。

老人花養老錢購買藏品後後悔,法院因何認定合同無效?這點要小心

■很“老套” 高價買藏品等升值

李明生年過古稀,一直獨居。辛苦工作一輩子的他攢下了20萬元,本打算作為養老的生活費。2017年六七月份,某國際文化傳播公司在通州區一座大廈附近,向過往的老年人發放小禮品,招攬老年人去該公司聽課。“他們一直在說購買他們公司的人民幣產品可以獲得高額收益,一直忽悠讓我買他們的裝幀人民幣產品。”按照李老先生的說法,這家公司是“欺詐”,理由是他們“冒用具有欺詐形式的帶有中國人民銀行標識的收藏證書”,謊稱是人民銀行官方權威發佈的裝幀收藏產品。

聽了這樣的“課程”,李明生先後兩次購買了第四套人民幣《國之瑰寶》吉祥號四套和第五套人民幣《紙幣瑰寶》吉祥號大全一套,總共花費了17.2萬元,另外還買了第三套人民幣小全套一套,花了7000元。在他購買這些產品的時候,第四套和第五套人民幣還都在流通之中,但是第三套人民幣已經退出了流通領域。

李明生把錢花出去後心裡沒底,到銀行諮詢被告知,人民銀行從未出具過這家公司展示給他的收藏證書,並且人民銀行只在指定許可的機構銷售人民幣產品,從未委託這家文化公司銷售人民幣產品。他馬上感到了後悔,要求對方退還購買產品的錢款。但是文化公司拿出了合同,上面明確寫明“無質量問題不予退款”。無奈之下,李明生將對方訴至法院。

■很“僥倖” 法院認定雙方合同自始無效

通州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審理。文化公司承認,銷售給李明生人民幣收藏品時,並未取得經營流通人民幣許可證和裝幀流通人民幣許可證。

去年3月20日,即在購買產品之後法院開庭之前,中國人民銀行發佈公告,決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停止第四套人民幣流通。對於本案來說,這份公告的內容關係到其中近16萬元的歸屬。

參與審理本案的法官助理劉雲飛說,李明生購買的產品包括第四套、第五套人民幣,該兩套人民幣在雙方交易行為發生時均屬於流通中的人民幣,對這樣流通中的人民幣進行裝幀,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文化公司並未取得許可證,經營行為違反了人民幣管理條例的規定,屬於非法買賣流通人民幣的行為。“在人民幣管理條例中,明文禁止非法買賣流通人民幣,所以,文化公司出售的第四套人民幣《國之瑰寶》吉祥號、第五套人民幣《紙幣瑰寶》吉祥號大全套流通人民幣裝幀冊,都屬於法律禁止買賣的產品。”

文化公司提交的答辯意見中說,在案件開庭審理過程中,第四套人民幣已退出流通,應適用新的法律行政法規。

法院表示,第四套人民幣退出流通發生在雙方買賣行為發生之後,不具有溯及既往行為的效力,無效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為此,法院依法作出判決,確認原告李明生與被告文化公司之間買賣第四套和第五套人民幣的行為無效;文化公司退還價款17.2萬元並支付利息,原告退還相應產品。

■很危險

老人投資收藏品應多加小心

文化公司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三中院審理後認為,文化公司沒有取得相應許可證,擾亂了國家對於人民幣的管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助理劉雲飛說,“在我們審理過的相似案件中,很多老人的經歷都非常相似,先是被小禮品引誘去‘上課’,被‘講師’們一頓天花亂墜的‘授課’,之後被高額利息或者未來的高額漲幅吸引,其間還會有諸如‘回購’的信心保證,最後拿出全部養老錢投入進去。等到想明白了,再進行投訴或者起訴,是否能追回錢款,也是很難說的事兒。”

市民為了理財升值而購買人民幣收藏品時,一定要謹慎,切勿買賣流通中的人民幣。收藏購買人民幣藏品時,不僅要遵守法律的相關規定,還要衡量經濟效益,即使購買的是退出流通領域的人民幣藏品,也要多加小心,考慮清楚自己所購買的藏品是否真能如其經營者所講,在可見的將來有著那般巨大的漲幅。

劉雲飛解釋,此次李明生老人恰好購買的是法律法規明文禁止經營的產品,從最初階段就不合法,合同就無效,因此才能得以被確認為無效合同,拿回自己的錢。否則,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除非能證明對方在簽訂合同中有欺詐、威脅等情況,已簽訂的合同都是要被尊重的。考慮到面對一家專門幹這個行當的企業,作為個人,而且是老年人,想找出此類證據,難度非常大。

記者: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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