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警司”在西宁酒吧里划拳喝酒?警服、警徽竟都是在劳保店买的

“一级警司”在西宁酒吧里划拳喝酒?警服、警徽竟都是在劳保店买的

5月4日,海东市乐都区公安局根据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北大街派出所侦办的一起非法持有和使用人民警察标志案件的相关情况,得知辖区内有一劳保店涉嫌非法贩卖警械、警服、警用标志等物品。区公安局党委高度重视,迅速指派治安大队、巡警大队联合碾伯派出所对全区劳保市场、店铺进行拉网式突击检查,并于当日16时许,在城区南门台路口钱某某经营的“劳保总汇”店铺内处查获非法贩卖警用标志、警服等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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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案民警核实,现场查获春秋执勤服2套、作训服13套、多功能大衣1件、各类肩章99付、胸牌77个、警号36个、帽徽13个、T型棍2根、伸缩棍1根、警用强光手电2把、警用腰带16条。经深入调查,违法行为人钱某某对自己涉嫌非法销售警服、警用标志、警械等物品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同时,对其贩卖的假警用标识、警服、警械等物品来源渠道进行了如实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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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对钱某某处以行政拘留13日的治安处罚,并依法没收其非法销售的警服、警用标志、警械等物品;供货渠道线索已移交至外省籍公安机关进行进一步核查侦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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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广大群众在平时的生活中提高警惕,若遇到有人自称警察时,一定要对其服装和相关证件真伪进行仔细辨别。同时也不要因为一些个人原因去购买一些仿制的假警服,为了逞一时的潇洒而触犯法律。

链接:

践行新使命忠诚保大庆︱西宁查处一起非法持有和使用人民警察标志案

4月27日,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北大街派出所查处一起非法持有和使用人民警察标志案件,一男子私自购买穿着人民警察全套服装及使用警用标志被警方行政拘留十五日。

当日1时许,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北大街派出所值班民警对文庙街酒吧展开例行检查时,在一家酒吧内发现一名穿着人民警察夏季执勤服,佩戴一级警司警衔,警号为020XX1的男子。当时,男子敞胸露怀,与几名男子划拳饮酒,他的行为与人民警察的形象极为不符。于是,民警上前对这名男子表明身份,实施盘查。盘查中,男子自称是乐都区交警大队民警,出门着急,没带警官证。几分钟后,男子又改称自己是乐都区某派出所协警。为此,民警取证后核查发现,男子在刻意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于是,北大街派出所民警将他传唤至办案区接受调查。经审查,男子姓赵,是刑满释放人员。赵某在做笔录的时候交代,前不久,他在海东市乐都区一家劳保用品商店购买了人民警察夏季执勤服、男式警用长裤、警衔、警号、警用地方徽等警用服装、警用标志,并穿着使用,直至被北大街派出所民警查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人赵某因非法持有和使用人民警察警用标志、服装,已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分局依法行政拘留十五日,案件后续工作正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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