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兒童的人應該判死刑,你贊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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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我們看到一些拐賣小孩的新聞,也有一些常年在外找丟失小孩的父母的新聞。可能沒有為人父母的人,還感知不到那份巨大的焦心。


那真是一份巨大的悔恨與自責,特別是在被拐賣的孩子並沒能找回來的時候。

對於拐賣孩子的人販子來說,必須嚴懲,對於當事人父母來說,可能千刀萬剮都不解恨。但最終還是要訴諸法律,是否要判以死刑,還需專業法律制定者來擬定。

但有一點,還是儘量不要用死刑,可以採取終身監禁的方式來嚴懲。

你覺得拐賣兒童的人應該被處以死性嗎?歡迎在下方留言討論。


老李有刀


長篇大論我不會,但一個道理我還是懂得,其實不是白痴都能理解的了。一個人去林子裡,碰見了一隻兔子,高興的不得了,第一想法是我把它弄回家吃,別見外,這應該是大眾想法。碰見了一條蛇,我說的是一條有毒的蛇,大家會怎樣,第一想法是離遠一點,別被咬了。碰了一隻虎,當然現在很難碰到了,可我說你真碰到了,且是一隻餓虎,兩眼盯著你,你想到了什麼,恐懼,趕緊跑,離它越遠越好。拐賣人口的犯罪分子,也就是上面那個人,兔子肉好吃,且可以賣錢,又不能傷自己,他且有不抓之理。蛇可以吃,也可賣錢,但抓它是要付出代價的,有可能就被咬一口,你說他會不會三思而後行。餓虎可值錢了,可抓老虎自己的命都保不住了,他還會去抓老虎嗎?這個道理是很淺顯的,違法成本越低,那違法率肯定就會越高!我支持重判,判得有拐賣人口想法的不法分子望而生畏!


禾人69775982


贊同。我知道那些判死刑都是那些罪大惡極的人,給人的生命財產造成了巨大損失影響很惡略的人,,拐賣兒童的人所犯下的罪行,也同樣如此。


我認識一位媽媽,孩子在三歲的時候被人販子拐跑,15年了,媽媽和爸爸早已經離婚,她一個人跑遍了大江南北,只為能夠再看到自己的孩子。哪怕是一點點希望,她也從未放棄,本來一個幸福的家庭,就這樣的支離破碎,她活著唯一的理由就是,要找到自己的兒子。

據說有些人販子,還會把健康的孩子用殘忍的手段致殘,然後沿街乞討博取同情,從而達到人販子賺錢的目的,這簡直就是滅絕人性。一個活潑可愛的孩子,要下此惡毒之手,不判死刑,留這樣的人何用。



我覺得對於拐賣兒童的罪犯一定要嚴懲不待,而且對於那些花錢買孩子的人絕不能姑息,一是對犯罪者一定要他們對自己的罪行承擔嚴重的後果,再一個目的是讓人警戒,讓那些有犯罪念頭的人就此止步。


我是焱垚


對於拐賣兒童的人判死刑,筆者一如既往的反對!但是,筆者不反對那些對被拐兒童造成嚴重生理和心理傷害的人判死刑。

對於孩子被拐的家庭而言,孩子將是心中永遠的痛。很多孩子在被拐賣後的下場經常可以從電視等媒體看到,很多的孩子被犯罪集團控制,用來斂財。

孩子被拐後一般有以下幾種情形:

1.有些孩子在被拐賣後,能夠被一些不孕不育的家庭收養,應該說這是在被拐孩子中比較美好的結果了。這種家庭一般來說,經濟條件較好,孩子能夠受到良好的教育。孩子長大後,也不會隱瞞,會同意孩子尋找自己的親身父母。

2.還有一些孩子被賣到偏遠山區。貧窮落後限制了人們的思維,必生兒子也成了很多人的一生追求。當無法達成願望時,很多人就動了花錢買孩子的心思,以圓自己的夢想。這種孩子雖然清苦,但是最起碼還能活著。

3.最令人可恨的是很多孩子被犯罪集團打斷手腳,甚至戳瞎眼睛,人為地製造出殘疾兒童。然後利用人們對於殘疾孩子的同情心,在鬧市區進行乞討。然而,這些乞討的錢卻不是孩子自己所有,或許,這些孩子每天只能吃一兩個饅頭,完不成乞討任務還會被毆打。

4.犯罪集團利用一些很機靈的孩子去做小偷甚至做一些涉黑的行為斂財。因為這些孩子都是未成年,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這些孩子是無法入刑的。特別是未年滿十四周歲的孩子,根本沒法,出來繼續偷,繼續幹壞事。而這些孩子縱然被找到,也不會願意跟親生父母回去,繼續做著危害社會安定的事。

筆者反對的是對於正在進行中的被拐行為剛好被抓,這種應該交由法律來判決!

筆者回答過很多的關於人販子死刑的問題。也有部分被拐孩子的家庭在帖子下留言,很感謝筆者的理性,能夠在她們的立場說話,讓他們熱淚盈眶。對於父母來說,只要人販子沒死,都會有孩子迴歸的希望。雖然希望很渺茫,但是仍然是很多父母能夠賴以活下去的理由。


對於正在進行中的被拐行為,圍觀者或許會義憤填膺的說,這些人直接槍斃,不要給他們害人的機會!可是,圍觀者根本不知道被拐孩子當時的心理。在父母的心裡,最關心的不是人販子的死活,而是能確保孩子平安無事,不能受到一點點傷害!

如果孩子在人販子的手裡,那麼是最危險的。當人販子因為被發現時,一律死刑的法律,自然已經讓他看到被抓住的結果。這時候必然是喪心病狂的,為了自己能活命,不惜以殘害手中的孩子作為代價,有的甚至會危害周圍的人群。雖然無法改變結果,可是能拖一分鐘就是多存活一分鐘,這就是人的求生慾望。

但是,如果人販子是初犯或者沒有傷害過孩子,只要能有一絲絲生存的希望,在勸說下,幾乎都會放棄手中的孩子。如果能夠減刑,很多人販子更願意把曾經販賣出去的孩子下落說出來,以求得寬大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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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天評地鹽城哥


對於這個問題,我已經多次表達過自己的立場。對於人販子,我舉雙手雙腳贊同判處死刑。

在這個問題上,很多人也傾向於支持死刑,而也有一些人對死刑持保留意見,不贊成判處死刑,那樣容易將被拐兒童陷入不義,怕人販子窮兇惡極撕票。這種擔憂不無道理,也是一種比較理性的觀點,我們不應指責和謾罵,他們之所以這樣想,本質上也是為了最大範圍的保證孩子安全,並不是說對人販子有什麼惻隱之心,這個大家還是要理性看待,不能上來就噴人。

不過,對於他們的這種擔心,我是這樣認為的。

對人販子處以極刑,肯定會引起它們的氣急敗壞,可能將孩子置於不義處境,但與這種可能性相比,我認為巨大的震懾作用更有效。兩害相權取其輕,我們不能因為擔心他們撕票就放鬆尺度,人販子說到底還是圖財,而與圖財相比他們更愛自己的生命,他們在進行拐賣兒童的時候,可能就會想,一旦被捉就會丟命,他們就必須掂量掂量這個風險性,值不值得拿命去鋌而走險。

如果僅僅是判數年刑期的話,他們就會心存僥倖心理,因為只要有生的希望,他們就願意冒險去嘗試一下。而死刑無疑會掐滅它們的這種幻想。


元芳有看法


拐賣兒童的犯罪與其他犯罪相比具有主觀惡性深、對受害人家屬傷害大的特點。很多家庭因為孩子被拐走而失去繼續下去的希望,有的父母甚至因為兒子被拐走而哭瞎了眼睛。為了嚴厲打擊拐賣兒童的犯罪,我國刑法規定對於情節特別嚴重的犯罪分子,判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很多人在潛意識裡認為,只要對拐賣兒童的犯罪分子一律判處死刑就能徹底消滅拐賣兒童犯罪。其實這種想法過於感情化,也把拐賣兒童的犯罪想象的太過簡單。馬克思說過,資本如果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潤,它就會鋌而走險;如果有百分之百的利潤,它就敢踐踏人間一切法律;如果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潤,它就敢犯下任何罪行,甚至冒著被絞死的危險。

我國現階段仍然保留有死刑,死刑的確能夠對犯罪分子起到一定的震懾作用。但是死刑並不是解決一切問題的金鑰匙,如果任何問題都能靠死刑解決,那麼豈不是不存在犯罪了。

我們國家對毒品犯罪一直保持著高壓態勢,每年有很多的毒販被法院判處死刑。但是很遺憾,毒品犯罪仍然存在。只要毒品犯罪能獲得鉅額利潤,就會有人不顧生命危險去犯罪,拐賣兒童也一樣。

我贊同對拐賣兒童嚴重的犯罪分子適用死刑,但我不迷信死刑。我不認為只要判死刑就萬事大吉了,我們應該採取其他措施來減少這種犯罪。


榨汁小二郎


支持判死刑!拐賣兒童的人,它人為的改變了一個人的命運,這對失去兒童的家庭,是嚴重的打擊,這些兒童中的很大一部分會落入犯罪份子手中,被人為致殘,上街乞討,成為犯罪份子的經濟來源,或者被犯罪份子圈養,然後身上的器官被犯罪份子分部摘除販賣!這些被拐兒童的命運是極其悲慘的。有的人認為,如果把拐賣兒童罪判死刑,那會造成犯罪人員在拐賣兒童過程中,如果暴露,他們會殺死兒童,以逃避罪責。這種說法是站不住腳的,犯罪份子如果沒被發現,那他沒有殺人的動機,如果在拐賣過程中已經被發現,那他就沒有殺人的機會了!而造成現在拐賣、盜搶兒童的事件發生,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刑罰過低,不足以震懾犯罪分子!如果對拐賣、盜搶、買賣兒童行為一律判處死刑,沒收一切財產,必將對犯罪分子造成最大限度的震懾,極大的減少這類事件的發生。同時,拐賣、盜搶兒童的行為,絕大多數發生在慣犯身上,只有他們才找得到買賣兒童的市場,如果判處被抓人員死刑,將大大減少實施這類犯罪的人員,也從源頭上杜絕了這種行為。


海海7142


拐賣兒童犯罪是極其複雜的犯罪現象,也是讓人們深惡痛絕的犯罪行為。在我國各個歷史時期,特別是在戰亂和動亂的年代,這種犯罪尤其猖獗。我還清楚地記得,在50多年前的時候,父母就經常告訴我們兄妹,有一種“拍花子”的人,專門偷搶和拐騙小孩子,讓我們千萬要注意防範,不要離家太遠。後來長大了才知道,這個“拍花子”的,就是拐賣兒童的犯罪分子。

後來我瞭解到,新中國成立以後,一直堅持從嚴打擊和重點治理拐賣兒童犯罪的,特別是在改革開放後,每年的破案數量都在上升。同時,人民群眾對拐賣兒童犯罪越來越痛恨,要求加大刑罰力度,制止拐賣兒童犯罪的呼聲不斷,尤其是對於“參與拐賣兒童者一律判死刑”的呼聲更為顯著。

那麼,“參與拐賣兒童者一律判死刑”的呼聲到底對不對?可行不可行呢?

在這裡,我的回答可能使你失望了:不對,也不可行。我的理由是:

一、治理拐賣兒童犯罪是一個複雜的系統工程,需要綜合治理。加大對拐賣兒童犯罪的打擊力度,提高刑罰等級僅僅是治理拐賣兒童犯罪的一個方面的手段。若要有效治理,涉及方方面面,需要政治的、經濟的、法律的、外交的、科學的,甚至是宗教的、家族的等等多種手段,齊頭並進。“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這句話是對動物世界說的,其實對治理拐賣兒童犯罪也是適用的。發揮我國社會制度調動方方面面力量辦大事情的優勢,徹底了斷需求,才會從根源上得到治理。如果只是簡單強調重刑打擊,預防效果反而會降低。比如,我國對毒品犯罪的懲罰就極其嚴厲,但依然不能根治,有的局部地區反而愈演愈烈。菲律賓鐵腕治理販毒吸毒,在大街上就擊斃販毒吸毒人員,治理毒品犯罪依然形勢嚴峻。

二、一味加重懲罰,不符合社會發展的趨勢。多數人簡單認為最有效的、最解恨兒的治理手段是重刑侍候,預防和震懾犯罪。但具體琢磨起來,我國作為走向發達的國家,法制在不斷地進步,不應該走向極端殘酷。近幾年,相繼取消了部分犯罪的死刑,可以看出我國限制和逐步廢止死刑的基本取向,這也是符合國際社會發展趨勢的。動輒取其項上人頭,會使得我國法律依賴死刑,其他刑罰的作用就會受到削弱。

三、重刑治理拐賣兒童犯罪,對被害人的保護也是削弱。事實上,這種犯罪有著複雜的社會因素和個人方面的原因,實施犯罪過程大多是多人作案,甚至是家族作案,參與者的作用各不相同,心態各不相同,動機也各不相同。我國法律對於主要犯罪人刑罰歷來是從重從嚴的。但若對所有的參與者一律判處死刑,斬首示眾,有悖於刑法原則和區別對待的政策,還導致參與者失去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在絕望的情況下,不利於司法機關辦案,弱小且孤立無援的受害兒童極可能會失去尚有一定良知參與者的保護。

老友們,還是消消氣兒吧,記住著名刑法學家貝卡利亞的名言:“刑罰的有效性不在於刑罰的殘酷性,而在於刑罰的及時性和不可避免性。”

 


昭盟知青


說實在的,我不同意。

人販子對雙方家庭的打擊有多大?直接就把兩個家給毀了,受影響的可能有十幾人甚至幾十人,還有可能引起長輩去世,可見影響有多麼惡劣。

所以我覺得僅僅對人販子判死刑實在是太輕了,要連人販子的家人一起處罰。你既然毀了人家的家庭,你的家庭就要跟著一起被毀。

可能有人會說,禍不及家人。但我認為這個得分事,販賣人口這個事情實在是太惡劣了,受影響的人太多了,怎麼罰都不解恨。

罰得重嗎?請大家瞭解法律是約束人們的行為的,它只對犯法的人起作用。就像我不干犯法的事,隨便你法律定的多嚴,罰得多麼重,對我沒有任何影響。

另外有時候想想,古代誅九族也是有點道理的。


周喻73753738


拐賣兒童,首先缺乏道德,其實是殘忍。如果被拐賣的兒童,是被人收養,可能對兒童來說相對好一些,但是,失去孩子的親生父母一家人,會被折磨一輩子。假如,被拐賣的兒童是被人販子用於殘忍的致殘來乞討或者被從事其他犯罪活動,這樣就會毀了孩子一生,這樣的人販子,應該比殺人犯更加殘忍。再有就是一些被拐賣的婦女,賣的深山老林,為他人之妻,一輩子失去人身自由,做了一個生育工具和性工具,這樣的人販子,危害社會性同樣不必其他違法犯罪行為輕。。。。根據以上觀點,我個人認為,人販子,可以根據情節來定,最高可以判處死刑,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最為賠償被拐賣兒童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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