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註冊-最高院改判“優衣庫”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商標註冊-最高院改判“優衣庫”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優衣庫商貿有限公司與廣州市指南針會展服務有限公司、廣州中唯企業管理諮詢服務有限公司、優衣庫商貿有限公司上海月星環球港店侵害商標權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396號民事判決書〕

商標註冊-最高院改判“優衣庫”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最高院改判“優衣庫”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案情摘要】廣州市指南針會展服務有限公司(簡稱指南針公司)與廣州中唯企業管理諮詢服務有限公司(簡稱中唯公司)為涉案商標的共有人,該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5類。優衣庫商貿有限公司(簡稱優衣庫公司)與迅銷(中國)商貿有限公司(簡稱迅銷公司)共同經營“優衣庫”品牌,在中國各地設有專營店。2012年11月3日,株式會社迅銷向商標局申請G1133303號商標領土延伸。優衣庫公司銷售的高級輕型羽絨系列服裝上有使用標識。指南針公司、中唯公司依據涉案註冊商標專用權,在北京、上海、廣東、浙江四地針對優衣庫公司或迅銷公司和不同門店提起了42起商標侵權訴訟。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中唯公司和指南針公司分別持有註冊商標共計2600餘個,其中部分商標與他人知名商標在呼叫或者視覺上高度近似。指南針公司、中唯公司曾在華唯商標轉讓網上公開出售涉案商標,並向迅銷公司提出訴爭商標轉讓費800萬元。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優衣庫公司停止侵權,駁回其他訴訟請求。指南針公司、中唯公司、優衣庫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優衣庫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再審期間查明,迅銷公司就涉案註冊商標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了無效宣告申請。經商標無效程序、法院一審、二審,涉案商標被宣告無效。最高人民法院提審後判決撤銷一、二審判決,駁回指南針公司和中唯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申請註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針對當前社會上部分經營主體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大規模註冊與他人知名商標近似商標,有目標有預謀利用司法程序企圖獲得不正當利益之行為,最高人民法院在判決中指出,指南針公司、中唯公司以不正當方式取得商標權後,目標明確指向優衣庫公司等,意圖將該商標高價轉讓,在未能成功轉讓該商標後,又分別以優衣庫公司、迅銷公司及其各自門店侵害該商標專用權為由,以基本相同的事實提起系列訴訟,在每個案件中均以優衣庫公司或迅銷公司及作為其門店的一家分公司作為共同被告起訴,利用優衣庫公司或迅銷公司門店眾多的特點,形成全國範圍內的批量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優衣庫公司或迅銷公司及其眾多門店停止使用並索取賠償,主觀惡意明顯,其行為明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對其借用司法資源以商標權謀取不正當利益之行為,依法不予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鮮明地表達了惡意取得並利用商標權謀取不正當利益之行為不受法律保護,對建設健康有序的商標秩序,淨化市場環境,遏制利用不正當取得的商標權進行惡意訴訟具有典型意義。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