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抵退稅的條件應該再寬鬆一些

留抵退稅的條件應該再寬鬆一些

梁發芾

自4月1日起,一項旨在為市場主體減緩現金流壓力的稅收政策——留抵退稅——正在多個行業落地,然而,留抵退稅政策都是針對新增留抵稅額,雖然行業範圍有所擴展,但是依然有諸多行業未被納入其中,此外,留抵退稅時間範圍也有所限制。

留抵稅額,就是當增值稅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時,出現的無法通過銷項完全抵扣的稅額。對於這種稅額,我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當期銷項稅額小於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也就是說,早些時候,留抵稅額只能結轉抵扣而不能退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去年聯合印發《關於2018年退還部分行業增值稅留抵稅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明確2018年對裝備製造等先進製造業和研發等現代服務業,以及電網企業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予以退還,留抵稅額退稅作為一項政策,開始實施。而今年4月1日起,全面試行留抵退稅制度,不再區分行業,只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符合規定的條件,都可以申請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這些政策對於存在較多留抵稅額的企業來說,當然是利好。

但全面試點的留抵退稅制度,具體條件卻非常苛刻,使這項政策大打折扣。留抵退稅的五個條件:一是從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連續6個月增量留抵稅額均大於零,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於50萬元;二是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或者B級;三是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的;四是申請退稅前36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五是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徵即退或先徵後返(退)政策。經此嚴格限制,能夠真正符合條件的可謂鳳毛麟角。

留抵退稅政策最大的限制是僅對增量留抵額進行退稅,不考慮存量。按照國稅總局原副局長許善達的估計,留抵稅額存量至少已經有萬億元之多。《稅務研究》曾刊文分析認為,在2010年,國內增值稅總額為21093.48億元,而估算全年留抵額為4345.77億元,留抵額佔增值稅總額的21.54%;2011年,國內增值稅總額為24266.67億元,而留抵額估算為6002.51億元,佔比為24.74%;2016年國內增值稅為40712.08億元,如果按照留抵額佔總稅額25%推算,留抵稅額的規模約為1.02萬億元,與許善達的估計是大體一致的。因為留抵額每年都在增加,所以,到去年對部分行業實行留抵退稅時,規模必然更為擴大,這些留抵額必然繼續困擾著企業。

留抵退稅政策不但排除對鉅額存量退稅,而且對於增量的退稅政策也相當苛刻。申請退稅企業不但要在規定的年份內無被罰款記錄,同時納稅信用記錄還要達到A級或B級,更為嚴格的是,連續6個月有留抵增量,且第六個月增量留抵稅額不低於50萬元。如果6個月內的5個月留抵額都有增量,但有一個月無增量,那麼就會失去資格;如果6個月都有增量,但第六個月沒有達到50萬元,那麼,同樣失去資格。經此嚴格條件篩選,最終能夠符合條件獲得退稅的,想必只是眾多企業中的很小部分而已。第六個月增量不低於50萬元的規定,把一些納稅額較低的小企業完全排除在退稅政策之外。

增值稅是一種良稅,理論上對於企業的影響是中性的,稅負最終完全轉嫁給消費者,但是,由於種種原因,我國留抵稅額累積較多,稅額滯留在企業。有研究表明在2011~2015年,製造業留抵稅額增量與增值稅稅額的比值,在30%左右波動,說明製造業當年繳納的增值稅中,有30%左右的稅收無法轉嫁給下游。總的來說,無法轉嫁下去的留抵稅額就是國家對於納稅企業的負債,是無償佔用企業的資金,性質類同於預徵稅款。

雖然,如果企業正常經營,可以通過不斷結轉,在企業壽命之內最終完全抵扣了留抵稅額,企業無非是把未來的納稅義務提前數月或數年繳納而已。但是,在目前企業融資成本高昂,小微企業融資極為困難的情況下,企業以極高資金成本得到的資金卻被國家無償佔有,對於企業發展是極為不利的。對於融資艱難的小企業來說,即使其留抵額數量並不很大,也帶來沉重負擔。尤其需要指出的是,一些創業的企業,先期鉅額投入,產生巨量進項稅,但創業可能失敗,企業可能最終清算註銷。這種情況下,留抵的高昂進項稅已經不可能向後結轉抵扣,如果無法滿足苛刻的退稅條件不能退稅,那麼,這些留抵稅額就成為企業的實際稅負。這等於是抬高了創業門檻,降低了創業的期望收益。

減稅降費是今年我國促進經濟穩定和發展的重頭戲。各種減稅降費政策的宣傳也是轟轟烈烈,這極大提振了企業和市場的信心。但是,稅收政策極為複雜,國家宏觀層面粗線條的減稅降費政策,在實施中往往要制定各種具體細則,最終落到實處往往與轟轟烈烈報道中的情況大相徑庭。像留抵稅額退稅這樣的好事,有必要克服各種困難,儘可能做到應退盡退,儘可能減少限制條件,讓企業真正享受這項政策帶來的好處。這既關乎企業減負,同時也關乎稅收的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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