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告別“套路貸” 知多少?

“套路貸”是指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與被害人簽訂“虛假、陰陽借款合同”等明顯對其不利的各類合同,之後通過“製造資金走賬流水”“肆意認定違約”“轉單平賬”等方式“強立債權”“虛增債務”,進而向被害人索要“虛高借款”的行為。此外在向被害人索“債”的過程中,往往採用暴力、脅迫、“軟暴力”、虛假訴訟等手段。

2019 告別“套路貸” 知多少?

在生活中,“套路貸”已成為黑惡勢力實施違法犯罪的常見手段,危害巨大。以民間借貸為幌子,實踐中往往披著合法的外衣,具有很強的迷惑性和隱蔽性,群眾很容易對套路貸界定不清晰,使受害人訴之無門,對社會所造成的影響極其惡劣,嚴重的影響了社會的和諧穩定。

為了整頓這種亂象,加大打擊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發布了《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問題若干問題的意見》,對於套路貸問題進行了明確的規定。

此項規定不僅規定了具體懲罰“套路貸”的具體措施,而且描述了套路貸的慣用犯罪手法及步驟,具有一定意義的普法作用,另外也為打擊套路貸提供了具體的依據。

希望大家積極瞭解,積極宣傳套路貸知識。

2019 告別“套路貸” 知多少?

實踐中,“套路貸”的常見犯罪手法和步驟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形:

(1)製造民間借貸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額貸款公司”“投資公司”“諮詢公司”“擔保公司”“網絡借貸平臺”等名義對外宣傳,以低息、無抵押、無擔保、快速放款等為誘餌吸引被害人借款,繼而以“保證金”“行規”等虛假理由誘使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簽訂金額虛高的“借貸”協議或相關協議。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還會以被害人先前借貸違約等理由,迫使對方簽訂金額虛高的“借貸”協議或相關協議。

(2)製造資金走賬流水等虛假給付事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虛高的“借貸”協議金額將資金轉入被害人賬戶,製造已將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銀行流水痕跡,隨後便採取各種手段將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資金收回,被害人實際上並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貸”協議、銀行流水上顯示的錢款。

(3)故意製造違約或者肆意認定違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會以設置違約陷阱、製造還款障礙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違約,或者通過肆意認定違約,強行要求被害人償還虛假債務。

(4)惡意壘高借款金額。當被害人無力償還時,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安排其所屬公司或者指定的關聯公司、關聯人員為被害人償還“借款”,繼而與被害人簽訂金額更大的虛高“借貸”協議或相關協議,通過這種“轉單平賬”“以貸還貸”的方式不斷壘高“債務”。

(5)軟硬兼施“索債”。在被害人未償還虛高“借款”的情況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藉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採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關係人索取“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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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遇到套路貸問題,積極尋求公安機關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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