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賣:收十萬賠五十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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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雙方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買方以1798000元的價格購買佛山市三水區御江南國際的一套別墅。合同約定:買方在簽訂合同時支付定金2萬元、辦理按揭當天再支付定金8萬、房管部門出具受理交易的遞件回執支付首期款548000元、剩餘房款125萬元辦理貸款。因為賣方有90萬按揭款未償還,另約定:辦理銀行轉按或墊資贖契手續,該費用由買方支付。

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因雙方對“辦理銀行轉按或墊資贖契手續,該費用由買方支付”的條文理解存在爭議。賣方認為:既然約定該費用由買方支付,則由買方向墊資公司辦理墊資手續;買方認為:該費用僅指墊資公司的利息,應當由賣方與墊資公司辦理墊資手續。雙方僵持一年仍無法繼承履約,買方與我團隊溝通後,決定委託我們團隊代理本案。

(2)

經詢問發現中介公司竟然犯了低級錯誤——沒有辦理網籤,意味著賣方隨時可能把房屋轉售給第三方。仲裁時先要求繼續履行合同,要求賣方協助將案涉房屋過戶登記至買方名下。並立即向仲裁委申請查封,持密函向三水區法院申請執行查封。三水區法院速度相當快,次日即查封了案涉房屋。

庭審中賣方提供了與第三方交易的材料,在仲裁庭釋明是否變更仲裁請求後休庭。我們團隊內部召開會議評估,第三方先遞件、先辦理網籤、付清全款;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指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我們爭房子是爭不過第三方的,只能退而求其次要求賠償違約金。但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僅10%,即只能賠償179800元。

(3)

既然拿房不可能得到支持了,與委託人溝通後,改變仲裁請求,要求賣方賠償違約金。因為在過去的一年中,合同未得到履行,但房價已經上漲,因此我們要求除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外,另提出房價上漲的差價賠償。案件進入正常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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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以“辦理銀行轉按或墊資贖契手續,該費用由買方支付”為由提起了反訴,本案肯定有一方是違約的,關鍵是對這句話怎麼理解,字句表面意思肯定對我方不利。為穩妥起見,我們團隊組織了模擬法庭,情況比較樂觀。

成功案例 || 一房二賣:收十萬賠五十萬

正式庭審中陳述了幾個要點:

首先,合同第一條第7款第2項的內容為[買方墊資贖契],但是第7款排除了這一項,這是最直接的證據,說明簽訂合同時就已經排除了買方墊資贖契這種方式。

其次,假如由買方與墊資公司簽訂借款合同,則買方成了借款主體,除正常支付198000元購房款外,另需額外向墊資公司償還一筆款90萬債務。這明顯不是簽訂的目的,也違背常理。

第三,從賣方的角度分析。總房價1798000元,因為賣方原本在銀行有一筆90萬的貸款,所以必須從1798000售樓款拿出來90萬元償還銀行,實際可以從本次交易中淨得898000元。現在墊資公司代被申請人還清了銀行貸款,本質只是把債權人從銀行變更到墊資公司,所以賣方必須再償還給墊資公司90萬,仍然淨得898000元。如果由買方與墊資公司簽訂借款合同,則墊資公司所墊的90萬元由買方償還,賣方卻淨得179800元,這與事實不符。

最後,賣方有義務將乾淨無他項權的房屋過戶給買方,這是賣房的最大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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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合同約定:該費用由買方承擔;但廣州仲裁委員會採納我方意見,認定賣方構成根本違約。最終裁決除合同約定違約金外,另賠償差價損失122200元,各項賠償合計近50萬元。與此同時,第三方也因賣方未能按時交易,起訴賣方要求承擔違約責任。一房二賣本想賺錢,沒想到偷雞不成蝕把米。

成功案例 || 一房二賣:收十萬賠五十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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