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收十万赔五十万

(1)

买卖双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买方以1798000元的价格购买佛山市三水区御江南国际的一套别墅。合同约定:买方在签订合同时支付定金2万元、办理按揭当天再支付定金8万、房管部门出具受理交易的递件回执支付首期款548000元、剩余房款125万元办理贷款。因为卖方有90万按揭款未偿还,另约定:办理银行转按或垫资赎契手续,该费用由买方支付。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对“办理银行转按或垫资赎契手续,该费用由买方支付”的条文理解存在争议。卖方认为:既然约定该费用由买方支付,则由买方向垫资公司办理垫资手续;买方认为:该费用仅指垫资公司的利息,应当由卖方与垫资公司办理垫资手续。双方僵持一年仍无法继承履约,买方与我团队沟通后,决定委托我们团队代理本案。

(2)

经询问发现中介公司竟然犯了低级错误——没有办理网签,意味着卖方随时可能把房屋转售给第三方。仲裁时先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要求卖方协助将案涉房屋过户登记至买方名下。并立即向仲裁委申请查封,持密函向三水区法院申请执行查封。三水区法院速度相当快,次日即查封了案涉房屋。

庭审中卖方提供了与第三方交易的材料,在仲裁庭释明是否变更仲裁请求后休庭。我们团队内部召开会议评估,第三方先递件、先办理网签、付清全款;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我们争房子是争不过第三方的,只能退而求其次要求赔偿违约金。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仅10%,即只能赔偿179800元。

(3)

既然拿房不可能得到支持了,与委托人沟通后,改变仲裁请求,要求卖方赔偿违约金。因为在过去的一年中,合同未得到履行,但房价已经上涨,因此我们要求除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外,另提出房价上涨的差价赔偿。案件进入正常审理。

(4)

对方以“办理银行转按或垫资赎契手续,该费用由买方支付”为由提起了反诉,本案肯定有一方是违约的,关键是对这句话怎么理解,字句表面意思肯定对我方不利。为稳妥起见,我们团队组织了模拟法庭,情况比较乐观。

成功案例 || 一房二卖:收十万赔五十万

正式庭审中陈述了几个要点:

首先,合同第一条第7款第2项的内容为[买方垫资赎契],但是第7款排除了这一项,这是最直接的证据,说明签订合同时就已经排除了买方垫资赎契这种方式。

其次,假如由买方与垫资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则买方成了借款主体,除正常支付198000元购房款外,另需额外向垫资公司偿还一笔款90万债务。这明显不是签订的目的,也违背常理。

第三,从卖方的角度分析。总房价1798000元,因为卖方原本在银行有一笔90万的贷款,所以必须从1798000售楼款拿出来90万元偿还银行,实际可以从本次交易中净得898000元。现在垫资公司代被申请人还清了银行贷款,本质只是把债权人从银行变更到垫资公司,所以卖方必须再偿还给垫资公司90万,仍然净得898000元。如果由买方与垫资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则垫资公司所垫的90万元由买方偿还,卖方却净得179800元,这与事实不符。

最后,卖方有义务将干净无他项权的房屋过户给买方,这是卖房的最大义务。

(5)

虽然合同约定:该费用由买方承担;但广州仲裁委员会采纳我方意见,认定卖方构成根本违约。最终裁决除合同约定违约金外,另赔偿差价损失122200元,各项赔偿合计近50万元。与此同时,第三方也因卖方未能按时交易,起诉卖方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一房二卖本想赚钱,没想到偷鸡不成蚀把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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