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停車一小時收費300元”:自主定價不等於“漫天要價”

文|若夷


“酒店停車一小時收費300元”:自主定價不等於“漫天要價”



據近日《北京青年報》報道,五一小長假前夕,一則“酒店停車一小時被收300元停車費”視頻引發網友關注。涉事的福州鯉魚洲酒店工作人員表示,酒店內的停車位收費標準為工作日每車每天200元,節假日每車每天300元。相關信息在酒店的入口都有說明。“酒店不提供免費停車時長,只要當天開車進來,在晚上11點前駛離都是一個價”。

面對網友的質疑,福州市物價局跟進表示,鯉魚洲酒店享有對自家停車場的自主定價權,不需要報備也不需要審批。

“酒店停車一小時收費300元”:自主定價不等於“漫天要價”


按照涉事酒店解釋——“酒店不提供免費停車時長,只要當天開車進來,在晚上11點前駛離都是一個價”,該酒店執行的停車費收費標準,實際上不僅是“節假日每車每天300元”,而是“停車不足1天均按1天300元收費”。於是,便出現了“停車一小時被收300元”的情況。

這也就是說,按上述收費標準,即使停車時間不到1小時,甚至只有幾分鐘,事實上同樣也可能被收費300元。

“酒店停車一小時收費300元”:自主定價不等於“漫天要價”


“停車不足1天均按1天300元收費”,這樣的停車收費標準是否合理合法?按當地物價部門的說法,答案似乎是完全肯定的。但在筆者看來,事情恐怕並不盡然。

酒店對於自家停車場,當然確實擁有自主定價權,而且這種定價,也確實屬於市場定價範疇。但這種市場自主等價,實際上也並不是可以完全任性為之、沒有任何邊界的“無原則定價”甚至“漫天要價”,依據相關價格法規,其中至少以下兩個原則是不可或缺的:

“酒店停車一小時收費300元”:自主定價不等於“漫天要價”


其一,自主定價必須做到“明碼標價”,事前履行告之義務,充分滿足消費者的知情權。如據《價格法》:“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註明……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

另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而從目前媒體報道來看,該酒店在入口處,雖然確實有相關的收費信息說明,但這樣的信息說明是否真正合乎相關“明碼標價”要求——足夠“明確清晰”、“真實全面”,且不存在任何“引人誤解”成分?恐怕仍是值得推敲的。

“酒店停車一小時收費300元”:自主定價不等於“漫天要價”


比如,除了明確“節假日每車每天300元”,是否還進一步明確“停車不足1天均按1天300元收費”?

其二,或許也是更重要的是,除了“明碼標價”,市場自主定價同樣也要遵循“公平、誠信”等最基本市場交易原則,充分尊重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如據《價格法》:“經營者定價,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消法》:“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而“停車不足1天均按1天300元收費”,即使停車1小時甚至更短時間“都是一個價”這樣的價格標準,顯然缺乏足夠的公平性,不僅有明顯的“漫天要價”嫌疑,涉嫌牟取不公平的暴利,而且也明顯涉嫌違反《價格法》等相關法律。

“酒店停車一小時收費300元”:自主定價不等於“漫天要價”


因此,對於上述“停車一小時被收300元”收費,當地相關價格監管部門,不宜僅以“自主定價”為由便置之不理,而應嚴格依據《價格法》等相關法律,對該酒店在“明碼標價”、“公平誠信”等方面可能存在的問題實施必要的執法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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