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抓賊”致對方死亡應不應該擔責?

每日分享|家中“抓贼”致对方死亡应不应该担责?

【前言】

深夜在自家廁所發現陌生男子,懷疑其是小偷,在“抓賊”過程中,導致對方死亡,行為人陳定被檢察院以過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訴,這起發生在廣西桂林市的案件引發了激烈的討論,有人認為其是正當防衛,也有人認為行為人採取行為不當,應當承擔責任。

【案件要點】

從崑山反殺案,到淶源反殺案,暴露了我國刑法中正當防衛條款適用過於機械,適用範圍過窄的問題,也為相關案件審判提供了參考。有利於保障公民在合法權益遭到侵害時,以必要的手段維護自身權益。

因此,在本案中,許多網友也認為,深夜在自家廁所發現陌生男子,難以判斷其具體企圖,任何人都會傾向於控制住對方,並無不妥。且行為人在控制住對方後,及時報警。是因為對方自身原因,導致死亡,行為人不應當承擔責任。

從本案相關報道來看,在此種情況下,行為人採取的相關措施並無不妥,且及時尋求公權力救濟,行為人不可能預見到對方有疾病。退一步講,即使行為人在控制、壓制對方時,在力度、手段方面有過激之處,也是完全合理的,法律不強人所難,不可能要求我們在防衛時完全恪守行為邊界,毫不過分。

但本案有幾個問題,需要明確:

一、對方是否正在實施盜竊。正當防衛必須是針對不法行為,該陌生男子當時具體是否在實施盜竊行為,需要進一步調查和取證。但退一步講,即使該男子並未實施盜竊,但其未經他人許可,進入他人住宅,可能已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住宅主人實施正當防衛,將其控制,也並不不妥。

二、對方具體死亡原因。按照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鑑定意見書顯示:“死者黃清符合腹腔受到擠壓及心臟病導致急性呼吸循環系統功能障礙而死亡。”從當事人供述來看,行為人在壓制對方時,曾摔倒壓在對方身上。需要確定對方具體是因為壓制行為還是其他行為死亡。如果是正常壓制過程中,導致對方死亡,行為人不可能預見到此種結果,不應當承擔責任。但如果是在壓制住對方後,行為人又另外實施了毆打或者其他行為,導致了對方死亡的,應當承擔責任。

三、此外,本案與崑山案、淶源案不同,對方實施的並不是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因而不構成特殊正當防衛,造成對方死亡的,可能需要承擔責任。

【結語】

本案最終如何判決,取決於司法機關的審查和認定。但本案的意義在於,在強調正當防衛合理性的同時,我們也應當意識到,正當防衛應有邊界,不得過當。不能主張“小偷進屋,一律打死”,在正當防衛或者採取其他私力救濟手段時,應當儘量保持克制和理性,並及時通過報警等方式尋求公權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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