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婚姻登記的訴訟時效規定

在我們現在的生活中,有那麼一部分人在對待婚姻的時候,都是持著一個不是很認真的態度。所以就存在著一些人在結婚之後,就會想進行撤銷婚姻登記的情況。那麼撤銷婚姻登記的訴訟時效是多久呢?

撤銷婚姻登記的訴訟時效規定

一、撤銷婚姻登記的訴訟時效規定

我國對行政訴訟時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作了明確的規定,同時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又作了補充規定。從上述規定來看,行政訴訟時效主要有三種不同情況:

1、一般訴訟時效和法定訴訟時效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由此可見,行政訴訟法規定的一般訴訟時效為六個月。

2、未告知訴權或起訴期限的訴訟時效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3、不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最長訴訟時效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算,但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撤銷婚姻登記的訴訟時效規定

二、可撤銷婚姻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這裡所規定的“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可撤銷的婚姻是指當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成立的婚姻,或者當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結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賦予一定的當事人以撤銷婚姻的請求權,該當事人可以通過行使撤銷婚姻的請求權,而使該婚姻無效的婚姻。通過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婚姻關係失去法律效力。

三、什麼是可撤銷婚姻?

可撤銷的婚姻,是指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大家在進行結婚之前,一定要考慮清楚,避免出現在進行登記後馬上又要進行撤銷的情況。以上信息由萬邦法務小編整理編輯。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諮詢我們萬邦法務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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