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遺囑、共同遺囑、公房立遺囑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

1、打印遺囑的效力應如何認定?

打印遺囑、共同遺囑、公房立遺囑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

繼承案件中,當事人僅以遺囑為打印形式主張遺囑無效的,不予支持。

對於打印遺囑是自書遺囑還是代書遺囑,應從遺囑形成受何人意志主導上判斷。遺囑人親自操作打印工具製作的遺囑,應認定為自書遺囑;遺囑人僅對遺願進行陳述並對遺囑內容真實性予以確認,書面遺囑的製作均由見證人主導完成的,應認定為代書遺囑,是否有效應符合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

打印遺囑、共同遺囑、公房立遺囑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

2、公房承租權能否繼承?

公房分為統管公房和自管公房。公房的所有權屬於國家或集體、企業、事業單位所有,當事人只享有使用權或者承租權。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繼承人要求繼續承租的,可以向相關單位申請辦理承租人變更手續,繼承人主張繼承公房承租權的,不予支持。

打印遺囑、共同遺囑、公房立遺囑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

3、

如何認定共同遺囑的生效時間?在共同遺囑人一方死亡的情況下,生存方能否變更、撤銷遺囑?

共同遺囑,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遺囑人共同設立一份遺囑,司法實踐中最為常見的是夫妻共同遺囑。共同遺囑的生效時間可區分以下情形確定:

(1)共同遺囑人互為繼承人,即互相指定對方為繼承人,一方死亡時遺囑生效,生存一方的遺囑內容即失效;

(2)共同指定第三人為繼承人,此類遺囑必須在共同遺囑人均死亡的情況下遺囑才生效;

(3)相互指定對方為繼承人,並指定遺產最終由第三人繼承,此類遺囑的生效時間分兩個階段:共同遺囑人之一死亡,相互繼承的遺囑內容生效,生存一方依據遺囑取得遺產;當最後一個遺囑人死亡,遺囑全部生效,第三人依據遺囑取得財產。

打印遺囑、共同遺囑、公房立遺囑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

在共同遺囑人生存期間,可以通過共同意思表示變更、撤銷遺囑。

共同遺囑人一方先死亡的,生存方僅可變更、撤銷涉及其個人財產部分的遺囑內容,但遺囑內容不可分割、變更、撤銷行為違背共同遺囑人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針對第三款另一種觀點】:共同遺囑的內容相互制約、相互關聯,具有嚴格的內在整體性和變更、撤銷的非自由性。共同遺囑人一方先死亡的,生存方不得變更、撤銷遺囑。

打印遺囑、共同遺囑、公房立遺囑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