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销售假冒华为光猫,兰某某处罚金7万元

案件事实

自2017年12月起,被告人兰某某从他人处购买二手华为光猫(吉比特无源光纤接入用户端设备),假冒华为8010、8310M型白色光猫塑料外壳,银色华为光猫标签,蓝色入网合格标签以及华为光猫包装盒等物品,雇佣李某某(不起诉)、姚某某(不起诉)在龙泉驿区十陵镇太平村4组238号房屋内通过拆卸二手光猫、升级光猫主板、更换光猫外壳、华为标签等方式,以“99充新”华为8010、8310M型光猫产品在其经营的淘宝网店上售卖,累计出售37笔,销售金额共计70990元。2018年1月15日,被告人兰某某在制假窝点被公安机关现场挡获,扣押用于翻新的外壳、标签、产品包装若干,已翻新好用于销售的华为8010型光猫320个,华为8310M型光猫300个,其中已销售未邮寄的华为8310M光猫200个,销售金额12700元,剩余未销售光猫货值金额为26340元。

诉讼过程

2018年1月15日,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对兰某某等人立案侦查。2018年2月1日,该局将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2018年8月10日,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以兰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日,以犯罪情节轻微对姚某某、李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2018年9月19日,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兰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违法所得1.13万元予以追缴,扣押物品没收。2018年9月29日,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认定错误、罚金刑适用错误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18年12月14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原判罚金改判为:并处罚金7万元。

评析意见

本案系犯罪行为人通过网络销售平台制售假冒知名企业注册商标产品的典型案例,对于翻新的认定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本案被告人通过收购二手华为光猫后进行拆卸,升级光猫主板、更换另行购置的光猫外壳,并在更新的外壳上使用涉案商标等方式进行翻新,其对原产品的加工改造已形成新的产品,其在加工改造的产品的外壳等处使用涉案商标,构成商标使用行为。同时,在网络销售平台中直接以“99充新”的名义销售假冒华为注册商标的产品,在对外宣传中并未明确其销售的光猫设备属于翻新产品,而是以几成新的表述来掩盖其销售翻新设备的事实;加之拆卸、升级、更换等方式加工制作,足以证明其主观上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故意。检察机关在一审法院判决后,以一审法院罚金刑量刑畸轻提出抗诉。二审法院支持抗诉理由,罚金由一审的5000元改判为70000元,提高违法犯罪成本,对行为人利用网络销售平台从事违法活动给予严厉打击。

鉴于该案李某某、姚某某系受雇主安排,两人并非犯意发起者,且仅获取较低的劳动报酬。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时,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考虑李某某、姚某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地位作用以及认罪态度等,在两人主动认罪认罚具结悔过后,对李某某、姚某某均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充分运用不起诉裁量权,既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落实的体现,也从一定意义上提高了诉讼效率,避免不必要的司法资源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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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阳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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