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寶銷售假冒華為光貓,蘭某某處罰金7萬元

案件事實

自2017年12月起,被告人蘭某某從他人處購買二手華為光貓(吉比特無源光纖接入用戶端設備),假冒華為8010、8310M型白色光貓塑料外殼,銀色華為光貓標籤,藍色入網合格標籤以及華為光貓包裝盒等物品,僱傭李某某(不起訴)、姚某某(不起訴)在龍泉驛區十陵鎮太平村4組238號房屋內通過拆卸二手光貓、升級光貓主板、更換光貓外殼、華為標籤等方式,以“99充新”華為8010、8310M型光貓產品在其經營的淘寶網店上售賣,累計出售37筆,銷售金額共計70990元。2018年1月15日,被告人蘭某某在製假窩點被公安機關現場擋獲,扣押用於翻新的外殼、標籤、產品包裝若干,已翻新好用於銷售的華為8010型光貓320個,華為8310M型光貓300個,其中已銷售未郵寄的華為8310M光貓200個,銷售金額12700元,剩餘未銷售光貓貨值金額為26340元。

訴訟過程

2018年1月15日,成都市公安局龍泉驛區分局以涉嫌假冒註冊商標罪對蘭某某等人立案偵查。2018年2月1日,該局將強制措施變更為取保候審。2018年8月10日,成都市龍泉驛區人民檢察院以蘭某某涉嫌假冒註冊商標罪向成都市龍泉驛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日,以犯罪情節輕微對姚某某、李某某作出不起訴決定。2018年9月19日,成都市龍泉驛區人民法院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被告人蘭某某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1年,並處罰金5000元,違法所得1.13萬元予以追繳,扣押物品沒收。2018年9月29日,成都市龍泉驛區人民檢察院以事實認定錯誤、罰金刑適用錯誤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2018年12月14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將原判罰金改判為:並處罰金7萬元。

評析意見

本案系犯罪行為人通過網絡銷售平臺製售假冒知名企業註冊商標產品的典型案例,對於翻新的認定有一定的借鑑意義。

本案被告人通過收購二手華為光貓後進行拆卸,升級光貓主板、更換另行購置的光貓外殼,並在更新的外殼上使用涉案商標等方式進行翻新,其對原產品的加工改造已形成新的產品,其在加工改造的產品的外殼等處使用涉案商標,構成商標使用行為。同時,在網絡銷售平臺中直接以“99充新”的名義銷售假冒華為註冊商標的產品,在對外宣傳中並未明確其銷售的光貓設備屬於翻新產品,而是以幾成新的表述來掩蓋其銷售翻新設備的事實;加之拆卸、升級、更換等方式加工製作,足以證明其主觀上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故意。檢察機關在一審法院判決後,以一審法院罰金刑量刑畸輕提出抗訴。二審法院支持抗訴理由,罰金由一審的5000元改判為70000元,提高違法犯罪成本,對行為人利用網絡銷售平臺從事違法活動給予嚴厲打擊。

鑑於該案李某某、姚某某系受僱主安排,兩人並非犯意發起者,且僅獲取較低的勞動報酬。檢察機關在審查案件時,認真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充分考慮李某某、姚某某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地位作用以及認罪態度等,在兩人主動認罪認罰具結悔過後,對李某某、姚某某均作出不起訴決定。

檢察機關充分運用不起訴裁量權,既是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的落實的體現,也從一定意義上提高了訴訟效率,避免不必要的司法資源浪費。

知识产权保护 | 淘宝销售假冒华为光猫,兰某某处罚金7万元

簡陽檢察

知识产权保护 | 淘宝销售假冒华为光猫,兰某某处罚金7万元

長按二維碼,關注我們吧!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