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殺害滴滴司機的嫌犯楊某淇,被鑑定患有抑鬱症,他是否能逃避法律的嚴厲制裁?

常德潮生活


這件事爭議很大,我覺得應該二次或三次司法鑑定,衡量多方意見,就我個人意見不認可這名滴滴司機案發時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

說一說抑鬱症患者的自殺和司法鑑定

我們已經知道,精神障礙或者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犯有刑事案件的時候需要進行精神醫學司法鑑定,由鑑定專家組判定是嫌疑人在案發時是否有刑事責任能力,並根據司法鑑定結果判定嫌疑人需不需要負擔和具體負擔多少刑事責任能力。



殺人的大學生楊某稱自己患有抑鬱症,想自殺,卻又沒有勇氣,臨時起意殺人試膽量,之後原本想自殺,但被朋友勸阻自首,到案後司法鑑定稱嫌疑人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大體經過就是這樣。

我覺得這裡需要考量的內容很多,首先嫌疑人是不是在之前就存在抑鬱症診斷?有無悲觀厭世的想法?判定任何一個抑鬱症患者都是存在長時間且有據可查的抑鬱表現的,一個人幾乎不可能沒有任何徵兆突然抑鬱到想死不敢死,可能周圍人無法識別抑鬱表現,但專業的司法鑑定專家一定能夠識別的。


然後,抑鬱症患者確實會出現打算自殺的時候會帶著別人一起死,但這樣的情況一般是針對自己的親人,原因是擔心自己死後留親人獨自痛苦生活在人世,像本案這樣沒勇氣自己自殺,殺個人試膽量的我還真是頭一次聽說。我覺得即使事實確如陳某所說,單憑這樣判定嫌疑人為限定刑事責任能力也有一些不妥,起碼在我看來案發時他的殺人行為並不是受抑鬱症狀支配或是影響下產生的,動機很難判定,與我日常遇到過的抑鬱症患者擴大自殺有著明顯的不同,所以應該二次或者三次司法鑑定判定。

關於目前精神疾病患者頻繁肇事的一些建議。

最近在網絡上看到很多精神障礙患者因為監護人疏於管理而出現的衝動傷人或者紊亂肇事肇禍的行為,雖然有一些患者確實突然發病,無法提前預判,無法提防,但根據近期的案件看,很多精神障礙患者家屬其實在日常的生活中是完全可以也應該已經發現了患者的一些反常和容易產生風險的行為,但往往聽之任之,疏於管理,也造成了最近幾期精神障礙患者涉案的案件。



其實我們國家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管理制度已經實施了很多年,大部分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已經建檔管理,國家也定期給患者家屬部分護理費補助,監護人應該擔起責任。可能管理不了,但完全可以將類似的安全隱患告知社區精神防治人員,或者乾脆110。

精神障礙患者發病時確實無法完全控制自己的部分行為,但其實傷人事件還是很少發生的,只要我們科學管理,在患者出現幻覺妄想時及時治療,就可以避免很多意外的發生。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有不同意見歡迎評論區留言。手打不易,謝謝關注。


我說精神


抑鬱症確實是病態,他傷別人的同時,也在傷害自己和家人。有遺傳變異史,多種壓力原因導致。判刑適當考慮!


蘇修玲


抑鬱症並不屬於法定的精神病範疇,不存在法定的免責事由。同時,目前案情來看,是否有自首情節,是否從輕或減輕,應依據事實與證據,才可予以判斷。但可以知道的是法定的精神病免責事由是不包括抑鬱症的。


亞森法律


既然犯罪了肯定是心理出現了偏差,但這不應該是逃避法律制裁的漏洞,不然就是默認這種行為,以後會有更多的犯罪份子存僥倖心理


咩9527


先關幾年重點觀察,觀察幾年就知道到底有沒有病了。

這人在社會上危險。

讓我想起了李團長,拉出去跑幾圈就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了。


輕舞成雙


我只是想問一下他的抑鬱症在殺人之前進過醫院嗎吃過藥嗎或者打過針嗎,如果沒有那抑鬱症就是殺了人之後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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