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逼離職是否可以起訴?

被逼離職是否可以起訴?

二:被逼離職是否可以起訴?

從來沒有遲到早退,也沒有做什麼損害公司利益的事情,現在突然被逼迫離職,這種情況下我可以起訴嗎?

只要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該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可以以此申請勞動仲裁。

賠償金的計算可以參考經濟補償金,就是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因此,賠償金═經濟補償金×2。

經濟補償金═離職前12個月工資總和÷12×工作年限(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算,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不滿六個月,半個月工資經濟補償)

主張經濟賠償金的關鍵在於如何證明用人單位無故將勞動者辭退或者無故終止勞動合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三條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因此對於勞動者是否存在無故辭退情形,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如果用人單位不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勞動者是自動離職,或者提供證據證明雙方解除勞動關係符合法律規定,那麼就應該認定用人單位違法法律規定單方解除勞動關係。

但是在實踐案例中,在雙方各執其詞,勞動者對於無故被辭退未提供證據,用人單位對於不存在無故辭退也未提供證據,有的法院會認為,根據現有證據不能認定用人單位對於雙方勞動關係的解除和終止存在違法行為,因此勞動者主張賠償金不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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