鏡湖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一起“套路貸”涉惡案件團伙成員作出批准逮捕決定

近日,鏡湖區人民檢察院以詐騙罪、非法拘禁罪、尋釁滋事罪對惡勢力團伙成員陳某某、胡某依法作出批准逮捕決定。

镜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起“套路贷”涉恶案件团伙成员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經鏡湖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2017年3月,陶某某、解某(均已批准逮捕)等人獲悉小貸行業滋生的“套路貸”暗藏暴利,便意圖從中斂財,在我市鏡湖區摩根100大廈租賃辦公室開設公司,對外號稱鼎宏公司。陶某某等人與本案犯罪嫌疑人胡某共同出資,約定按股分紅。該公司利用“零用貸”、“空放”借貸方式,以“套路貸”手段實施詐騙。在該公司經營期間,為了謀取非法利益,陶某某、解某夥同犯罪嫌疑人陳某某、胡某等人以軟暴力的方式,多次通過實施尋釁滋事、非法拘禁的方式,欺壓百姓,擾亂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並形成了較為穩定的惡勢力犯罪團伙。

镜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起“套路贷”涉恶案件团伙成员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根據上述事實,鏡湖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該惡勢力團伙成員作出批准逮捕決定,並依法要求公安機關追訴未到案犯罪嫌疑人,引導公安機關補充相關證據,同時要求公安機關及時扣押、凍結涉案財物,保證打擊黑惡犯罪與“打財斷血”同步推進。

镜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起“套路贷”涉恶案件团伙成员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來源 鏡湖檢察

審核 陶 俊 吳熒

镜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起“套路贷”涉恶案件团伙成员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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