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起“套路贷”涉恶案件团伙成员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近日,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对恶势力团伙成员陈某某、胡某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镜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起“套路贷”涉恶案件团伙成员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经镜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2017年3月,陶某某、解某(均已批准逮捕)等人获悉小贷行业滋生的“套路贷”暗藏暴利,便意图从中敛财,在我市镜湖区摩根100大厦租赁办公室开设公司,对外号称鼎宏公司。陶某某等人与本案犯罪嫌疑人胡某共同出资,约定按股分红。该公司利用“零用贷”、“空放”借贷方式,以“套路贷”手段实施诈骗。在该公司经营期间,为了谋取非法利益,陶某某、解某伙同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胡某等人以软暴力的方式,多次通过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的方式,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并形成了较为稳定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镜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起“套路贷”涉恶案件团伙成员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根据上述事实,镜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该恶势力团伙成员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并依法要求公安机关追诉未到案犯罪嫌疑人,引导公安机关补充相关证据,同时要求公安机关及时扣押、冻结涉案财物,保证打击黑恶犯罪与“打财断血”同步推进。

镜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起“套路贷”涉恶案件团伙成员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来源 镜湖检察

审核 陶 俊 吴荧

镜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起“套路贷”涉恶案件团伙成员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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