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雁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雁山区首例涉恶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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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雁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雁山区首例涉恶犯罪案件

2019年4月26日,由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桂林市雁山区雁山镇村民秦某发、关某九、秦某息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在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审理。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雁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首例涉恶犯罪案件,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兴林以公诉人身份出庭支持公诉。本次庭审邀请雁山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两委”干部及扫黑除恶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列席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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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7年12月,被告人秦某发、关某九共同出资在雁山区雁山镇中心环线C段靠云塘村的管道上铺设水泥、硬化地面用以收取摊位费,并安排被告人秦某息负责管理。2018年3月至5月期间,三被告人多次利用城管选择性执法这一“软暴力”手段敲诈勒索10余名摊贩“摊位费”共计2万余元。

此外,2013年底,桂林水文工程地质勘察院的勘探施工队在对桂林市雁山区中心环线云塘村与莫家村交界处的相思江河道进行勘探施工时,遭到被告人秦某发组织的多名村民阻工。后秦某发个人借机向施工队索要“补偿款”2.2万元。2014年7月,因工期不能继续延误,项目负责人无奈下向秦某发支付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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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某发,多次以威胁、软暴力等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关某九、秦某息,多次以威胁、软暴力等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庭审现场

2019年4月26日上午10点,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桂林市雁山区雁山镇村民秦某发、关某、秦某息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在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法庭辩论环节,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因案情复杂,合议庭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证据,择日宣判。

【扫黑除恶】雁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雁山区首例涉恶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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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系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检察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办理的首例涉恶案件。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检察院严格依照两高、两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对涉恶案件坚持依法办理。

该案的办理,有力打击了黑恶犯罪,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治安稳定,进一步增强了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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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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