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責任保險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2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現就僱主責任險、公眾責任險等責任保險有關稅務處理問題公告如下:
企業參加僱主責任險、公眾責任險等責任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本公告適用於2018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解 讀
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責任保險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近期,稅務總局發佈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責任保險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對僱主責任險、公眾責任險等責任保險的稅前扣除問題進行了明確。現就《公告》的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
出臺背景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責任保險在企業經營活動中的使用頻率越來越高,對企業分散經營責任風險、切實保護當事人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的作用。近期,有關部門、企業反映僱主責任險、公眾責任險等責任保險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為統一責任保險費稅前扣除政策口徑,便於納稅人執行,更好地促進企業化解經營責任風險,增強抗風險能力,我局發佈了《公告》。
二
主要內容
僱主責任險、公眾責任險等責任保險是參加責任保險的企業出現保單中所列明的事故,需對第三者如損害賠償責任時,由承保人代其履行賠償責任的一種保險。由於企業參加僱主責任險、公眾責任險等責任保險繳納的保險費支出是企業實際發生的,《保險法》也規定財產保險業務包括責任保險,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公告》明確,企業參加僱主責任險、公眾責任險等責任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准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三
執行日期
根據企業所得稅按年計算的原則,《公告》適用於2018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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