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馬井鎮“運霸”涉惡團伙受審!首惡分子被判9年10個月↓

4月29日,市法院公開審判一起多年來盤踞我市白馬井鎮,以維護該地區的秩序為由,威脅、恐嚇出租車司機,強行收取“管理費”的許某強涉惡團伙。最終,該團伙首目許某強被判處有期徒刑9年10個月。

白馬井鎮“運霸”涉惡團伙受審!首惡分子被判9年10個月↓

△公開審判現場

經審理查明,自2006年起,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許某強與“週二”、“二儂”、“堯美”等人以維護秩序為由,通過威脅、恐嚇等手段對我市白馬井鎮新民路與商業街交界路口(俗稱三角街)出租車候客點從事客運經營的出租車司機強行收取所謂車輛“管理費”。許某強規定,每輛出租車必須交納1000-2000元不等的車輛入戶費和每月100-300元不等的車輛管理費,否則強行趕出白馬井客運出租市場。

迫於許某強等人的威懾,該地區的出租車司機向許某強等人交納車輛“管理費”。2013年10月,為壯大團夥勢力,許某強拉籠被告人許某年加入團夥。2016年7月,出租車候客點搬到市白馬井鎮中九路與中心大道交界路口(俗稱大轉盤)後,許某強和許某年繼續以威脅、恐嚇等手段強行向出租車司機收取車輛“管理費”。2017年5、6月間,為壯大團夥勢力,許某強、許某年又拉籠被告人許某強、許某全加入團夥,形成了以許某強為首,許某年、許某強、許某全為骨幹成員的惡勢力犯罪團伙,採取暴力、威脅等手段強行向23名出租車司機收取車輛“管理費”合計232300元

白馬井鎮“運霸”涉惡團伙受審!首惡分子被判9年10個月↓

△公開審判現場

市檢察院指控許氏“運霸”涉惡團伙的對23名出租車司機以威脅、恐嚇以及毆打的方式索取保護費,其中:

2012年7月至2017年6月

被害人符女士購買瓊CE7***出租車在白馬井鎮新民路載客營運,被許某強、許某年、許某強、許某全以維護出車秩序與安全為由索要入戶費和管理費,後符女士的丈夫請許某年等人喝酒,給了四個紅包共2000元給許某年等人、送禮四條黃芙蓉王香菸共1000元、喝酒花費500元,共計3500元,其中,許某強組織指揮索取共計3500元、許某年參與索取共計3500元。2017年6月,符女士更換瓊F1****出租車載客營運,不再交納入戶費和管理費,2017年12月中旬某天16時許,許某全乾擾符女士在新九路載客,雙方發生爭執,後許某全毆打符女士致臉部紅腫。

2016年10月至2016年12月

被害人吳女士購買瓊C0****出租車在白馬井鎮中九路載客營運,被許某強、許某年以維護出車秩序與安全為由索要入戶費1500元,並按每月200元交納管理費,共計1900元。以上合計1900元,其中,許某強組織指揮索取共計1900元、許某年參與索取共計1900元。此後某天,吳女士不再交費,許某強、許某年干擾、阻攔吳女士候客,雙方發生爭執,後許某年毆打吳女士致頭部紅腫,並砸壞吳女士一部金立牌手機。

2018年2月4日

許某強、許某年、許某強、許某全相繼落網。至此,長期對白馬井出租車客運行業採取暴力、威脅等手段,強行向23名出租車司機索取保護費,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嚴重擾亂我市出租車客運市場,對我市出租車客運行業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的許氏“運霸”涉惡團伙被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的規定,應當認定許某強、許某年、許某強、許某全犯罪團伙為惡勢力,依法應當從重處罰。

合議庭認為,被告人許某強、許某年、許某強、許某全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暴力威脅手段,強行向出租車司機索取保護費,其中,許某強敲詐勒索共計232300元、許某年敲詐勒索共計147200元、許某強敲詐勒索共計37600元、許某全敲詐勒索共計35000元,其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

最終,許某強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十個月;許某年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許某強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許某全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八個月。此外,還對被告人許某強等人的違法所得進行依法追繳。

儋州市新聞中心記者王家隆 通訊員高瓊芳 文/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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