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5月1日12時起伏季休漁!青島十條“嚴格執行”嚴打違法違規行為

4月29日,青島市政府新聞辦舉行新聞發佈會。 市海洋發展局副局長王曉訓同志就“2019年海洋伏季休漁管理工作”進行新聞發佈。

【注意】5月1日12时起伏季休渔!青岛十条“严格执行”严打违法违规行为

今年青島市繼續實施伏季休漁管理,伏季休漁期為5月1日12時至9月1日12時,所有應休漁漁船5月1日12時前必須返回船籍港停靠。

海洋伏季休漁是我國重要的漁業資源養護制度,是建設生態文明的重要舉措,是實現本市“海上糧倉”建設的重要手段。自1995年實施以來,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國家伏季休漁政策,社會各界特別是廣大漁民對休漁制度給予了充分理解和支持,有效保護了漁業資源,取得了顯著的生態、經濟和社會效益。今年本市繼續實施伏季休漁管理,伏季休漁期為5月1日12時至9月1日12時,所有應休漁漁船5月1日12時前必須返回船籍港停靠。

一、海洋伏季休漁管理的目標

(一)切實做到“船進港、網封存、人上岸”,確保所有應休漁漁船一律按時進港停泊休漁。

(二)全面落實“防火、防風、防盜、防汛”管理措施,確保休漁期間漁港漁船安全。

(三)確保休漁期應休漁船管理秩序,全市海洋伏季休漁形勢總體穩定。

二、海洋伏季休漁有關規定

(一)北緯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黃海海域,除釣具作業以外的其他海洋捕撈漁船,以及為捕撈漁船配套服務的捕撈輔助船伏季休漁時間為5月1日12時至9月1日12時。

(二)定置作業(含鯷魚落網)休漁時間為5月1日12時至8月20日12時。

(三)山東省禁漁區線內側海域特殊經濟品種海蜇的專項捕撈生產,根據國家統一部署,今年全部納入限額捕撈管理,我市將按照省農業農村廳有關通知執行。

(四)在承包的增養殖區域內,利用自有漁船採捕自繁自養貝類資源的,由各區、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管理辦法,報省、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嚴禁在自然海域內採捕天然貝類資源。

(五)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銷售以及使用國家規定的禁用漁具和定置串聯倒須籠(俗稱“地籠”,全年禁用)。

(六)嚴禁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在休漁期間為應休漁漁船提供油、冰、水等漁需物資,嚴禁收購、運輸、代加工違規捕撈的漁獲物。

(七)實施海洋漁業資源、生態環境監測調查或軍事用途需租用漁船從事漁業及相關活動的,應當按程序報省農業農村廳批准後方可實施。

三、落實海洋伏季休漁管理各項制度

(一)嚴格執行船籍港管理制度。所有應休漁漁船5月1日12時前必須返回船籍港停靠,其中主機功率110千瓦以上漁船必須指定專門漁港泊位停靠,實行重點監管。伏季休漁期間,停辦所有捕撈漁船和漁業輔助船的過戶變更手續。嚴禁外省、市籍漁船在我市停港休漁。

(二)嚴格執行轉港申請批准制度。休漁漁船不得擅自離港或轉移停泊地點。漁船需要塢修的,原則上在本轄區範圍內經批准後進行。確需跨區市或省內跨市塢修的,必須逐級報共同上級執法機構批准。

(三)嚴格執行漁業執法協作制度。重點對異地掛靠、異地塢修、大型冷凍、“拖網改刺網”、“拖網改圍網”漁船等實施嚴格核查和監管。嚴厲查處涉漁“三無”船舶和地籠、電網等“絕戶網”,嚴厲查處為非法作業漁船提供服務的捕撈輔助船及在我市非法作業的外省(市)籍漁船。

(四)嚴格執行海查陸處制度。對海上查獲的涉嫌違法漁船要押回指定港口集中扣押。對涉漁“三無”船舶,一律予以沒收,集中處置。不得擅自在海上處罰後放行。

(五)嚴格執行船廠巡查制度。漁業主管部門聯合工信、市場監管等部門加強對漁船修造廠(點)執法巡查。對擅自制造、改造、塢修船舶用於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對相關造船廠(點)予以處罰,涉案船隻按照涉漁“三無”船舶處理。

(六)嚴格執行統一處罰標準制度。對查處的違規漁船,嚴格按處罰裁量基準制度執行。對情節嚴重的,一律沒收漁獲物、非法所得、漁具,直至吊銷職務船員證書和捕撈許可證;對特殊漁船違規的,要按“情節嚴重”規定採取更加嚴厲的處罰措施。

(七)嚴格執行違規漁船黑名單制度。嚴格執行“黑名單”制度規定,對列入黑名單的漁船3年內不予辦理過戶手續,扣除當年度全部漁業油價補助。

(八)嚴格執行行刑銜接制度。漁業執法機構加強與海警、公安等部門的執法協作,對符合刑事追訴標準的案件和違法線索,堅決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加大漁業領域涉黑涉惡案件的查處力度,重點打擊在使用涉漁“三無”船舶、帶頭違反伏季休漁制度等行為中滋生的漁霸、船霸、港霸、海霸等涉黑涉惡勢力,該移交司法機關的堅決移交。

(九)嚴格執行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執法機構對休漁執法行為進行全過程音像記錄並隨同案卷一起歸檔。

(十)嚴格執行重大案件掛牌督辦制度。對群體性違法違規、破壞漁業資源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惡劣、上級交辦等案件進行掛牌督辦。限期辦結。

四、扣減違規漁船漁業生產成本補貼有關規定

各級漁業執法機構在對違規漁船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同時,要向當事人送達“告知書”,按比例扣減其當年度漁業生產成本補貼。

(一)扣減當年度15%漁業生產成本補貼:5月1日12時前未返回船籍港或指定的港口停靠、伏季休漁期間擅自轉移停泊地點、異地塢修未按規定到達或返回、違反海洋伏季休漁規定被查處1次,異地停靠無法核實船位的漁船。

(二)扣減當年度50%漁業生產成本補貼:從事捕撈作業的養殖漁船。

(三)扣除當年度100%漁業生產成本補貼:5月5日12時前未返回船籍港或指定的港口停靠、異地塢修未按規定到達或返回或擅自轉移停泊地點逾期3日且拒不改正、年內違反海洋伏季休漁規定被查處2次及以上或列入違規漁船“黑名單”、被國家或省列入重大案件掛牌督辦且經調查核實確認的漁船。

五、強化社會面的監督

鼓勵村(居)、漁業(漁民)協會、合作社等基層組織和社會公眾共同參與海洋伏季休漁管理工作,本市建立健全海洋伏季休漁違法行為舉報機制,設立了監督舉報電話(詳見下表),將按照“有舉必查、查實必究”的原則,對舉報情況進行認真調查處理並及時反饋,堅決打擊違法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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