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寧:撕封條轉移被封財產 這名拒執人攤上事了

浙江海寧:撕封條轉移被封財產 這名拒執人攤上事了

公司財產被查封,作為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卻撕毀封條,擅自將被查封的貨物轉移。事情要從頭說起。

2018年8月,楊某與浙江省海寧市某有限公司、王某、陸某公司盈餘分配一案,雙方在海寧市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三被告應當支付原告公司盈餘款70餘萬元。但協議生效後,三被告均未履行付款義務。為此,原告於2018年10月10日向海寧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法院依法向三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督促其履行義務,同時將該公司所有的財產進行了查封,張貼了查封公告及封條,並將查封的貨物移送評估拍賣。

2018年10月底,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時也是該案的被執行人王某稱要和申請人進行協商,並答應在11月底前支付20萬元欠款,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執行人員也再次口頭告知王某公司財產已被查封,並告知其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法院查封財產的法律後果。但是付款期間屆滿,王某卻又食言了,並且不再接聽法院電話。

2018年12月5日,執行人員會同評估人員前往海寧某公司對被查封的財產進行評估,但是卻發現倉庫已另租他人,存放的貨物也不知去向。執行人員立即展開調查,根據調查得知被查封的財產在2018年10月就被搬離,部分貨物被搬到嘉興及海寧的其他廠房內,12月初,又有一批貨物被轉移到了長興。

2019年1月3日,法院再次聯繫到了王某,立即通知他來到法院,並向其詢問了相關情況。王某表示自己知道公司的財產被查封了,但是為了和長興一方進行合作經營,所以在明知財產已經被法院查封的情況下,還是將其轉移到了長興。

雖然貨物已經被轉移,法院還在盡全力找回這批貨物,其中被轉移到嘉興及海寧其他倉庫的貨物已經被法院依法拍賣,並將拍賣款發放給申請人。2019年4月22日,轉移到長興的貨物也終於被扣押回海寧,該批貨物也將被法院依法拍賣。而王某的行為已經涉嫌構成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海寧法院依法將此案移送至公安機關,王某於2019年3月25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法官說法:法院一旦依法對當事人的財產採取查封的強制措施,即具有法律效力,非經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解除查封,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處置,否則可能觸犯刑法,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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