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家庭負債風險到底有多大?

作者|甘犁 西南財經大學中國家庭金融調查與研究中心主任


中國家庭負債風險到底有多大?


一、統計口徑不一誤判家庭債務風險

近日,國內有研究團隊測算出中國家庭債務與可支配收入比高達107.2%,逼近美國金融危機前峰值,據此判斷中國家庭債務水平接近家庭部門承受極限[1]。另有學者測算出中國家庭部門家庭債務收入比高達110.9%,已經超過美國[2]。然而,上述兩個結論可能因使用了不一致的統計口徑進行國際比較而對中國家庭債務風險做出誤判。

計算家庭債務收入比時,家庭負債總額通常源於金融系統的統計較為準確,而居民可支配收入總額則主要有兩大來源:一是通過住戶調查數據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推算而得,二是根據國民經濟核算體系(System of National Accounts)資金流量表中住戶部門的可支配總收入數據。從數據蒐集過程來看,出於避稅、保護隱私和記賬成本等原因,在入戶調查中,居民會瞞報或者漏報真實收入,導致住戶調查數據不能真實地反映收入水平,存在低估可能性,且各國住戶調查數據都存在類似問題。資金流量表中住戶部門的可支配總收入數據則綜合採用了經濟普查中的企業數據、銀行業和相關金融業機構利潤表、財政決算表、人社部和衛生部等部門的各種社保數據等。多數據來源能有效避免單一資料來源的侷限性。這成為資金流量表數據相對於住戶調查數據在核算居民收入方面的一大優勢。例如:2015年基於住戶調查數據推算出的中國家庭可支配收入總額為30.2萬億元,而資金流量表中可支配收入總額則為42.3萬億,兩者相差12.1萬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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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通過不同來源的居民可支配收入數據所計算出的家庭債務收入比會存在較大差異。前面提到的前段時間流傳甚廣的兩個債務收入比結論,並沒有說明其究竟是使用的哪一個可支配收入數據進行的測算。中國家庭金融調查與研究中心使用統計局住戶調查可支配收入總額測算的債務收入比,在2016、2017年分別為101.3%和112.2%(表2),與前文的兩個結果近似,因此可以推斷前文兩個結果也是根據住戶調查可支配收入測算而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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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OECD公佈的2016年美國債務收入比110%是基於國民經濟核算居民可支配收入所得。如果採用與OECD相同的統計口徑,2016年中國家庭債務收入比則為73.1%(表3),不僅低於美國,甚至低於韓、日等國(見圖1)。由此可見,中國家庭債務風險高於美國的結論並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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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國家庭債務風險上漲較快

從絕對值來看,中國家庭債務收入比遠低於大部分OECD國家,略高於中等收入國家(圖1)。但須要警惕的是,中國債務收入比的增長速度已經遠高於大部分OECD國家和中等收入國家,尤其在最近三年更是遠超其他國家。2013年,中國家庭債務收入比僅為0.56,與巴西相同。但2015年中國家庭債務收入比為0.64,上升了0.08,漲幅最大。除韓國以外,各國債務收入比增長均較小,美國、德國、巴西等國甚至略有下降。2017年,中國家庭債務收入比急速上升至0.82,比2015年上升0.18,增幅遠遠高於其它國家(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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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家庭債務佔GDP的比重也是衡量家庭槓桿率的重要指標之一。中國2016年家庭債務佔GDP比重為44.2%。從全球範圍看,處於發展中國家前10%水平,但仍低於發達國家中位數水平。我們選取了美國以及與中國人均GDP相當的5個國家進行比較。結果發現,整體上中國債務GDP比低於美國和泰國。2006年,中國債務GDP比略低於保加利亞、巴西、印尼、墨西哥等國家,隨後中國債務GDP比迅速上漲,到2016年已超越這四個國家,再次證明中國家庭債務風險雖然整體可控,但上漲較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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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低收入家庭債務風險須警惕

與宏觀數據相比,微觀數據更能準確反映出家庭債務風險的分佈。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在2017年發佈的《Global Financial Stability Report October 2017》中,分別使用了美國、歐盟、澳大利亞、加拿大、中國等國家的微觀調查[3]數據對家庭的債務收入比以及債務風險進行了核算。

整體來看,與宏觀數據一致的是,中國家庭信貸參與率有上升趨勢,但與美國相比中國家庭信貸參與率處於較低水平。2017年中國城鎮家庭信貸參與率僅為31.6%,遠低於美國77.1%的水平。從資產負債率來看,中國為5.5%,不到美國家庭的一半(圖3),這說明中國金融信貸市場依然有廣闊的發展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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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中國家庭信貸參與率雖然不高,債務負擔分佈卻極度不均,低收入家庭債務負擔過重,家庭債務負擔差距超過了收入差距。IMF數據顯示,2013年美國家庭(有債務家庭)的債務收入比在最低收入20%組約為3,在最高收入20%組約為2,兩組差異不大,說明美國各收入組家庭根據各自收入水平舉債,負債較為均勻。而中國家庭債務收入比在最低收入20%組為5.6,在最高收入20%組僅為1.4,差距明顯大於美國。低收入家庭負債過高,潛在風險較大。對低收入家庭,一方面要提倡量力而行借債;另一方面則要增加他們的收入,如可實施國際上廣泛採用的負所得稅政策,通過鼓勵勞動來促進低收入群體收入增長,提高他們的債務償還能力。

需要特別注意的,新購房低收入家庭負債過重。2015年至2017年,新購房有負債家庭中,最低收入20%組其債務收入比為13.7,有民間借貸債務收入比更高達14.8(表4)。這意味著這些家庭即使將全部收入用於償還債務,也需要花費15年時間。數據同時顯示,民間借貸約定還款期限中位數為2年,平均數為3年,所以“短借長用”、“借新還舊”等問題嚴重。低收入購房家庭面對房價下跌的抗風險能力較低,甚至會賣房還債,將進一步加劇市場風險,他們的居住需求應該通過完善租房市場和住房保障體系來滿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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