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隨意解聘“臨時工”嗎?

田某於1996年被企業招為臨時工,從事司機工作,雙方一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企業也沒有為田某繳納社保。2005年3月,企業以改製為由,要求解除與田某的勞動合同,願意工作每滿1年支付600元的經濟補償金。田某不同意,雙方發生爭議。經勞動仲裁和兩級法院審理後,二審法院判決企業支付田某當月未發的工資、經濟補償金。

分析

臨時工是計劃經濟下的產物,在以市場經濟為導向的勞動法體系下,臨時工身份已不復存在,與正式工一樣同為勞動者,享有同等的勞動權利和義務,受勞動法保護。本案中,田某被招為該企業的臨時工,但也應該享有與該企業正式工同等的勞動權利義務。

人力資源管理的重點,不是如何想方設法地逃避義務,而是應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規範用工。

公司可以隨意解聘“臨時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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