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力啤酒”商標侵權案開庭,原告喜力索賠300萬元

4月25日上午,青島知識產權法庭公開開庭審理了原告喜力釀酒廠有限公司(Heineken Brouwerijen B.V.)訴被告青島喜力啤酒有限公司(被告一)、贛州百惠酒業有限公司(被告二)、張某某(被告三)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原告喜力訴稱:商標權、字號權被侵犯

原告訴稱,原告喜力啤酒於1864年創立於荷蘭,已有150多年曆史,成為全球啤酒行業的龍頭企業,在全球啤酒市場享有極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在中國先後註冊了“喜力”、“Heineken”文字及圖形商標。而被告一、被告二在其生產、銷售、宣傳的啤酒產品上使用了“喜力啤酒”、“QING DAO XILI”、“Hainaken” 等標識,侵犯了原告的商標權和字號權。被告三為被告一的原法定代表人和發起人股東,先後惡意申請了模仿原告商標的商標和外觀設計專利,刻意製造與原告商品的混淆。

“喜力啤酒”商标侵权案开庭,原告喜力索赔300万元

原告請求法院判令:

1、三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商標權的行為;

2、停止侵害原告字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3、被告一變更企業名稱並不得含有“喜力”字樣;

4、被告三不得實施侵害原告商標權的外觀設計專利;

5、在全國性媒體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6、三被告連帶賠償原告300萬元。

被告一辯稱:涉案產品標誌與原告商標不同

被告一答辯稱,涉案產品僅以標註監製商家的形式標註了被告一名稱,並未突出使用任何與“喜力”商標相同或相似的商標;被告一涉案產品使用的“Hainaken”標誌與原告“Heineken”商標有明顯區別,不易造成混淆,不能構成商標法所規定的“相似”商標。被告一涉案商品使用的橢圓形標誌與原告所有的三個商標具有顯著區別,不構成“相似商標”,且原告訴稱的三個商標本身極為相似,即使被告一涉案商品使用的標誌侵害了原告的商標權,也只能是侵害其中一個商標權。

“喜力啤酒”商标侵权案开庭,原告喜力索赔300万元

原告喜力訴稱:商標權、字號權被侵犯

被告二答辯稱,被告二僅為代加工企業,僅負責啤酒的灌裝,且已經盡到必要的審查義務,並沒有侵犯原告所訴的“喜力”等幾個商標的專用權。被告二在一年合同期限內生產的啤酒數量有限,扣除成本後獲利極少,因此不需要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原告發現侵權事實後,並未第一時間通知被告二,其因未及時制止侵權行為的發生而導致損失擴大應當自行承擔責任。

被侵犯被告三拒不到庭

被告三經法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審理。

法庭辯論:三大爭議焦點

法庭調查中,原、被告就爭議的問題分別進行了舉證、質證。法庭調查後,雙方就三個爭議焦點問題展開了法庭辯論:

1.三被告的行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標權利。

2.三被告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因原告不同意調解,本案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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